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
<<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200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18565-2001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營運車輛的動力性、燃料經濟性、制動性、轉向操縱性、照明和信號裝置及其他電氣設備、排放與噪聲控制、密封性、整車裝備的基本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營運車輛,非營運車輛可參照執行。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496-1979 機動車輛噪聲測量方法
GB/T3845-1993 汽油車排氣污染物的測量怠速法
GB/T3846-1993 柴油車自由加速煙度的測量濾紙煙度法
GB4785-1998 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eqv ECE-48:1995)
GB7258-1997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T7607-1995 柴油機油換油指標
GB/T8028-1994 汽油機油換油指標
GB/T12480-1990 客車防雨密封性試驗方法
GB/T12545-1990 汽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
GB12676-1999 汽車制動系統結構、性能和試驗方法(eqv ISO ECE 13)
GB13392-1992 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
GB/T14365-1993 聲學機動車輛定置噪聲測量方法(neq ISO 5130:1982)
GB/T18276-2000 汽車動力性臺架試驗方法和評價指標
GB18285-2000 在用汽車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測試方法(neq EPA-AA-RSPD-M:1996)
GB18352.1-2001 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Ⅰ)
GB18352.2-2001 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Ⅱ)
QC/T476-1999 客車防雨密封性限值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營運車輛 commercial vehicle
從事道路客貨運輸的經營性車輛。
4 動力性
4.1 發動機性能
4.1.1 發動機應動力性能良好,運轉平穩,怠速穩定。
4.1.2 發動機應有良好的起動性能,應能由駕駛員在駕駛座位上起動,當車輛置于:汽油發動機在不低于-5℃,柴油發動機在不低于5℃條件下,用起動機起動時,應在三次起動中至少有一次可在5s內起動,在做重復起動試驗時,每次間隔2min。
4.1.3 發動機各氣缸壓縮壓力應不小于原設計規定值的85%;每缸壓力與各缸平均壓力的差:汽油發動機應不大于8%,柴油發動機應不大于10%。
4.1.4 發動機點火、燃料供給、潤滑、冷卻和排氣等系統的機件應齊全,性能良好。
4.1.5 柴油機的停機裝置必須靈活有效。
4.2 整車動力性
4.2.1 按GB/T18276的規定,整車動力性可用底盤測功機檢測汽車驅動輪輸出功率來評價。
4.2.2 驅動輪輸出功率檢測工況采用汽車發動機額定扭矩和額定功率時的工況,即發動機全負荷與額定扭矩轉速和額定功率轉速所對應的直接檔(無直接檔時,指傳動比最接近于Ⅰ的檔)車速構成的工況。
4.2.3 在4.2.2的檢測工況下,采用校正驅動輪輸出功率與相應的發動機輸出總功率的百分比作為驅動輪輸出功率的限值。
ηvM=PvMo/PM (1)
ηvp=Pvpo/Pe (2)
式中:ηvM--汽車在額定扭矩工況下的校正驅動輪輸出功率與額定扭矩功率的百分比,%;
ηvp--汽車在額定功率工況下的校正驅動輪輸出功率與額定功率的百分
比,%;
PvMo--汽車在額定扭矩工況下的校正驅動輪輸出功率,kW;
Pvpo--汽車在額定功率工況下的校正驅動輪輸出功率,kW;
PM--發動機在額定扭矩工況下的輸出功率,kW;
Pe--發動機的輸出功率,kW。
國產營運車輛的校正驅動輪輸出功率的輸出限值列于表1,其他車輛可參照執行。
4.2.4 動力性合格的條件
ηvM≥ηMa (3)
或 ηvp≥ηpa (4)
式中:ηMa--汽車在額定扭矩工況下的校正驅動輪輸出功率與額定扭矩功率的百分比的允許值,%;
ηpa--汽車在額定功率工況下的校正驅動輪輸出功率與額定功率的百分
比的允許值,%。
4.2.5 轎車的動力性按額定扭矩工況進行檢測和評價,其他車輛應按4.2.4規定的兩種合格條件中任選一種工況進行檢測和評價。
表1 汽車驅動輪輸出功率的限值
汽車類別 汽車型號 額定扭矩工況額定功率工況
直接檔檢驗車速(VM)km/h 校正驅動輪輸出功率/額定扭矩功率的限值(ηMa)% 直接檔檢驗車速(VM)km/h 校正驅動輪輸出功率/額定扭矩功率的限值(ηPa)%
載 貨 汽 車 1010、1020系列 汽油車 60 50 90 40
1030、1040系列 汽油車 60 50 90 40
柴油車 55 50 90 45
1050、1060系列 汽油車 60 50 90 40
柴油車 50 50 80 45
1070、1080系列 柴油車 50 50 80 45
1090系列 汽油車 40 50 80 45
柴油車 55 50 80 45
1100、1110系列1120、1130系列 柴油車 50 45 80 40
1140、1150、1160系列 柴油車 50 50 80 40
1170、1190系列 柴油車 55 50 80 40
汽車類別汽車型號 額定扭矩工況 額定功率工況
直接檔檢驗車速(VM)km/h 校正驅動輪輸出功率/額定扭矩功率的限值(ηMa)% 直接檔檢驗車速(VM)km/h 校正驅動輪輸出功率/額定扭矩功率的限值(ηPa)%
半掛列車1) 10t半掛列車系列 汽油車 40 50 80 45
柴油車 50 50 80 45
15t、20t半掛列車系列 柴油車 45 45 70 40
25t半掛列車系列 柴油車 45 50 75 40
客車 6600系列 汽油車 60 45 85 35
柴油車 45 50 75 40
6700系列 汽油車 50 40 80 35
柴油車 55 45 75 35
6800系列 汽油車 40 40 85 35
柴油車 45 45 75 35
6900系列 汽油車 40 40 85 35
柴油車 60 45 85 35
6100系列 汽油車 40 40 85 35
柴油車 40 45 85 35
6110系列 汽油車 40 40 85 35
柴油車 55 45 80 35
6120系列 柴油車 60 40 90 35
轎車 夏利、富康 95/652) 40/352)--
桑塔納 95/652) 45/352) - -
注:5010系列~5040系列廂式貨車和罐式貨車驅動輪輸出功率的允許值按同系列普通貨車的允許值下調2%;其他系列廂式貨車和罐式貨車驅動輪輸出功率的允許值按同系列普通貨車的允許值下調4%。
1)--半掛列車是按載質量分類。
2)--為汽車變速檔使用三檔時的參照值。
5 燃油經濟性
按12.2規定的檢驗方法測得的汽車百公里燃料消耗量不得大于該車型原廠規定的相應車速等速百公里燃料消耗量的110%。
6 制動性
6.1 車輛應具有行車制動、應急制動和駐車制動功能。
6.2 行車制動系制動踏板的自由行程應符合該車原廠規定的有關技術條件。
6.3 行車制動在產生最大制動作用時的踏板力,對于座位數小于或等于9的載客汽車應不大于500N,對于其它車輛應不大于700N。
6.4 液壓行車制動在達到規定的制動效能時,踏板行程(包括空行程,下同)不得超過全行程的四分之三;制動器裝有自動調節間隙裝置的車輛的踏板行程不得超過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且其座位數小于或等于9的載客汽車踏板行程不得超過120mm,其他類型車輛不得超過150mm。
6.5 駐車制動應能使車輛在即使沒有駕駛員的情況下,也能停在上、下坡道上。駕駛員必須在座位上就可以實現駐車制動。施加于駐車制動操縱裝置的力:手操縱時,座位數小于或等于9的載客汽車應不大于400N,其他車輛應不大于600N;腳操縱時,座位數小于或等于9的載客汽車應不大于500N,其他車輛應不大于700N。
6.6 駐車制動操縱裝置必須有足夠的儲備行程,一般應在操縱裝置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內產生規定的制動性能,駐車制動機構裝有自動調節裝置時,允許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內達到規定的制動效能。棘輪式制動操縱裝置應保證在達到規定駐車制動效能時,操縱桿往復拉動的次數不得超過三次。駐車制動應通過純機械裝置把工作部件鎖止。不允許利用液壓、氣壓或電力驅動來獲得規定的駐車制動效能。
6.7 氣壓制動系統必須裝有限壓裝置,確保貯氣筒內氣壓不超過允許的最高氣壓。
6.8 采用氣壓制動系統的車輛,發動機在75%的額定功率轉速下,4min(汽車列車為6min,城市鉸接公共汽車和無軌電車為8min)內氣壓表的指示氣壓應從零開始升至起步氣壓(未標起步氣壓,按400kPa計)。
6.9 車輛的行車制動必須采用雙管路或多管路。
6.10 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脫離后,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6.11 車輛安裝防抱制動裝置的要求按GB12676-1999中4.2.20和4.3.13的規定。
6.12 制動系統故障報警裝置應完好有效。
6.13 試驗臺檢驗(以下簡稱"臺試")制動性能
6.13.1 行車制動性能
6.13.1.1 汽車在制動試驗臺上測出的制動力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臺試制動力要求
制動力總和與整車重量的百分比,%軸制動力與軸荷的百分比,%
空載 滿載 前軸 后軸
≥60 ≥50 ≥601) -
1)空載和滿載狀態下測試均應滿足此要求
6.13.1.2 臺試時的制動氣壓和制動踏板力要求
a)滿載檢驗時
氣壓制動系:氣壓表的指示氣壓≤額定工作氣壓;
液壓制動系:踏板力,座位數小于或等于9的載客汽車≤500N;
其他車輛≤700N。
b)空載檢驗時
氣壓制動系:氣壓表的指示氣壓≤600kPa;
液壓制動系:踏板力,座位數小于或等于9的載客汽車≤400N;
其他車輛≤450N。
6.13.1.3 制動力平衡要求
在制動力增長全過程中同時測得的左右輪制動力差的最大值,與全過程中測得的該軸左右輪最大制動力中大者之比,對前軸不得大于20%;對后軸:當后軸制動力大于或等于后軸軸荷的60%時不得大于24%;當后軸制動力小于后軸軸荷的60%時,在制動力增長全過程中同時測得的左右輪制動力差的最大值不得大于后軸軸荷的8%。
6.13.1.4 汽車制動協調時間(指在急踩制動時,從踏板開始動作至制動力達到表2規定的制動力75%時所需的時間):對采用液壓制動系的車輛不得大于0.35s;對于采用氣壓制動系的車輛不得大于0.56s。
6.13.1.5 車輪阻滯力:進行制動力檢測時,車輛各輪的阻滯力均不得大于該軸軸荷的5%。
6.13.1.6 制動完全釋放時間(從松開制動踏板到制動消除所需要的時間)對單車不得大于0.8s。
6.13.2 應急制動性能
6.13.2.1 應急制動應在行車制動系統有一處管路失效的情況下,在規定的距離內將車輛停住。
6.13.2.2 檢查汽車是否具有有效的應急制動裝置。如受檢汽車沒有應急制動裝置或對應急制動性能有質疑時,應按6.13.2.3的規定檢驗其應急制動性能。
6.13.2.3 應急制動性能要求:汽車在制動試驗臺上,應急制動起作用時,其測得的制動力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汽車應急制動力要求
車輛類型 應急制動力總和占整車重量百分比,%允許操縱力,N
手操縱 腳操縱
座位數≤9的載客汽車 ≥30 ≤400 ≤500
其他載客汽車 ≥26 ≤600 ≤700
載貨汽車 ≥23 ≤600 ≤700
6.13.3 駐車制動性能
當采用制動試驗臺檢驗車輛駐車制動的制動力時,車輛空載,乘坐一名駕駛員,使用駐車制動裝置,駐車制動力的總和應不小于該車在測試狀態下整車重量的20%;對總質量為整備質量1.2倍以下的車輛,限值為15%。
6.4 道路試驗(以下簡稱"路試")制動性能
車輛路試制動性能要求按GB7258-1997中第6.14條的規定。
6.15 當車輛經臺試后,對其制動性能有質疑時,可用6.14規定的路試進行復檢,并以滿載路試的結果為準。
7 轉向操縱性
7.1 轉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
7.1.1 最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100km/h的汽車:20°;
7.1.2 最大設計車速小于100km/h的汽車:30°。
7.2 轉向輕便性
7.2.1 路試檢測:汽車空載在平坦、干燥和清潔的硬路面上以10km/h的速度在5s之內沿螺旋線從直線行駛過渡到直徑為24m的圓周行駛,施加于轉向盤外緣的最大切向力不得大于150N。
7.2.2 原地檢測:汽車轉向輪置于轉角盤上,轉動轉向盤使轉向輪達到原廠規定的最大轉角,在全過程中用轉向力測試儀測得的轉動轉向盤的操縱力不得大于120N。
7.3 轉向輪的橫向側滑量
7.3.1前軸采用非獨立懸架的汽車,轉向輪的橫向側滑量,用側滑儀(包括單、雙板)按12.4.2規定的方法檢測時,側滑量值應不大于5m/km。
7.3.2 前軸采用獨立懸架的汽車,可以前輪定位參數值符合原廠規定的該車有關技術條件為合格。
7.4 車輪定位值
7.4.1 車輛的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該車有關技術條件的規定。
7.4.2 凡后輪有定位技術參數的汽車,后輪定位值應符合該車有關技術條件的規定。
7.5 車輛的最小轉彎直徑
以前外輪軌跡中心線為基線測量,其值不得大于24m。轉向輪的最大轉向角應符合原廠規定的該車的有關技術條件。內、外輪轉角應符合一定的幾何比例關系。
7.6 懸架特性
對于最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100km/h、軸載質量小于或等于1500kg的載客汽車,應按12.4.3規定的方法進行懸架特性檢測。
7.6.1 用懸架檢測臺按12.4.3.1規定的方法檢測時,受檢車輛的車輪在受外界激勵振動下測得的吸收率(被側汽車共振時的最小動態車輪垂直載荷與靜態車輪垂直載荷的百分比值)應不小于40%,同軸左右輪吸收率之差不得大于15%。
7.6.2 用平板檢測臺按12.4.3.2規定的方法檢測時,受檢車輛制動時測得的懸架效率應不小于45%,同軸左右輪懸架效率之差不得大于20%。
7.7 動力轉向(或助力轉向)的車輛卸載閥的工作時刻應符合原廠規定的該車有關技術條件。
7.8 汽車應具有適度的不足轉向特性,以使車輛具有正常的操縱穩定性。
7.9 轉向輪轉向后應能自動回正,在平坦、硬實、干燥和清潔的道路上行駛不得跑偏,其轉向盤不得有擺振或其他異?,F象。
7.10 轉向盤應轉動靈活,操縱方便,無阻滯現象。車輪轉向過程中不得與其他部件有干涉現象。
7.11 轉向節及臂,轉向橫、直拉桿及球銷應無裂紋和損傷,并且球銷不得松曠。對車輛進行改裝或修理時,橫直拉桿不得拼焊。
8 照明和信號裝置及其他電氣設備
8.1 前照燈光束照射位置
8.1.1 在檢驗前照燈的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時,前照燈在距離屏幕前10m處,光束明暗截止線轉角或中點的高度應為0.6H~0.8H(H為前照燈基準中心高度),其水平方向位置要求向左向右偏均不得超過100mm。
8.1.2 四燈制前照燈其遠光單光束的照射位置,前照燈在距離屏幕10m處,光束中心離地高度為0.85H~0.90H,水平位置要求左燈向左偏不得大于100mm, 向右偏不得大于170mm;右燈向左或向右偏均不得大于170mm。
8.1.3 汽車裝用遠光和近光雙光束燈時以調整近光光束為主。對于只能調整遠光單光束的燈,調整遠光單光束。
8.1.4 前照燈光束照射位置檢驗按12.6規定的方法進行。
8.2 汽車每只前照燈遠光光束發光強度應達到如下要求:
兩燈制:12000cd;四燈制:10000cd。
測試時,電源系統可處于充電狀態。
采用四燈制的汽車,其中兩只對稱的燈達到兩燈制的要求時,視為合格。
8.3 汽車的燈具應安裝牢靠,完好有效,不得因車輛振動而松脫、損壞,失去作用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的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8.4 所有前照燈的近光都不得眩目。
8.5 汽車和掛車的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數量、位置、光色、最小幾何可見角度等應符合GB4785的有關規定。
8.6 全掛車應在掛車前部的左右各裝一只紅色標志燈,其高度應比全掛車的前欄板高出300mm~400mm,距車箱外側應小于150mm。
8.7 車輛應裝置后回復反射器,車長大于10m的車輛應安裝側回復反射器,汽車列車應裝有側回復反射器?;貜头瓷淦鲬鼙WC夜間在其正面前方150m處用汽車前照燈照射時,在照射位置就能確認其反射光。
8.8 裝有前照燈的車輛應有遠近光變換裝置,并且當遠光變為近光時,所有的遠光應同時熄滅。同一輛車上的前照燈不允許左、右的遠、近燈光交叉開亮。
8.9 車輛的前位燈、后位燈、示廓燈、掛車標志燈、牌照燈和儀表燈應能同時啟閉,當前照燈關閉和發動機熄火時仍能點亮。
8.10 空載高為3m以上的車輛應安裝示廓燈。
8.11 車輛應安裝一只或兩只后霧燈,只有當遠光燈、近光燈或前霧燈打開時,后霧燈才能打開。后霧燈可以獨立于任何其他燈而關閉。后霧燈可以連續工作,直至位置燈關閉時為止,之后一直處于關閉狀態,直至再次打開。車輛(掛車除外)可以選裝前霧燈。
8.12 車輛應裝有危險報警閃光燈,其操縱裝置應不受電源總開關的控制。危險報警閃光燈和轉向信號燈的閃光頻率為1.5Hz±0.5Hz;起動時間應不大于1.5s。
8.13 汽車及掛車均應安裝側轉向燈,若汽車前轉向燈在側面可見時則視為滿足要求。鉸接式車輛每一剛性單元必須裝有至少一對側轉向燈。
8.14 車輛儀表板上應設置與行駛方向相適應的轉向指示信號和藍色遠光指示信號燈。
8.15 儀表板上應設置儀表燈。儀表燈點亮時,應能照清儀表板上所有儀表并不得眩目。
8.16 各種客車應設置車廂燈和門燈。車長大于6m的客車應至少有兩條車廂照明電路,僅用于進出口處的照明電路可作為其中之一。當一條電路失效時,另一條應能正常工作,以保證車內照明,但不得影響駕駛員的視線和其他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8.17 車輛照明和信號裝置的任一條線路出現故障,不得干擾其他線路的正常工作。
8.18 車輛前、后轉向信號燈、危險報警閃光燈及制動燈白天距100m可見,側轉向信號燈白天距30m可見;前、后位置燈、示廓燈和掛車標志燈夜間好天氣距300m可見;后牌照燈夜間好天氣距20m能看清牌照號碼。制動燈的亮度應明顯大于后位燈。
8.19 車長大于6m的客車應設置電源總開關,分線路保險完善的客車除外。
8.20 車速里程表、水溫表、機油壓力表、電流表、燃油表、氣壓表等各種儀表和信號裝置應齊全有效。
8.21 發電機技術性能應良好。蓄電池應保持常態電壓。所有電氣導線應捆扎成束、布置整齊、固定卡緊、接頭牢固,并有絕緣套,在導線穿越孔洞時需設絕緣套管。
9 排放與噪聲控制
9.1 排放污染物控制
9.1.1 裝配點燃式發動機的車輛排氣污染物控制
9.1.1.1 按GB18352通過型式認證的輕型汽車,應進行雙怠速試驗或加速模擬工況(ASM)試驗。
裝配點燃式發動機的車輛雙怠速試驗按12.7.1規定的方法進行,其排氣污染物限值見表4。加速模擬工況試驗按12.7.2規定的方法進行,其排氣污染物限值見表5。表4 裝配點燃式發動機的車輛雙怠速試驗排氣污染物限值
車輛類型 怠速 高怠速
CO,% HC,10-6 1) CO,% HC,10-6 1)
2001年1月1日以后上牌照的M12)類車輛 0.8 150 0.3 100
2002年1月1日以后上牌照的N13)類車輛 1.0 200 0.5 150
注:1)HC容積濃度值按正己烷當量。
2)M1指車輛設計乘員數(含駕駛員)不超過6人,且車輛最大總質量不超過2500kg。
3)N1還包括設計上乘員數(含駕駛員)超過6人,或車輛最大總質量超過2500kg但不超過3500的M類車輛。
9.1.1.2 除9.1.1.1規定的其他M、N類裝配點燃式發動機的車輛應按12.7.3規定的方法進行怠速試驗,怠速試驗排氣污染物限值見表6。
9.1.2 裝配壓燃式發動機的車輛排氣污染物控制
9.1.2.1 按GB18352通過型式認證的裝配壓燃式發動機的車輛,應按12.7.4.1進行自由加速排氣可見污染物試驗,排氣可見污染物限值見表7。
9.1.2.2 除9.1.2.1規定的其他裝配壓燃式發動機的車輛應按12.7.4.2進行自由加速煙度試驗,自由加速煙度試驗排放限值見表8。
9.1.3 汽油車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控制
9.1.3.1 1998年1月1日以后生產的汽油車應安裝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控制裝置。
9.1.3.2 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控制裝置應在有效使用日期(或有效使用里程)內。
9.1.3.3 連接管路應完好,膠管不得有斷裂、老化、脫落等現象。
9.1.4 汽車曲軸箱污染物排放控制
9.1.4.1 汽油車應裝有曲軸箱強制通風系統,包括PCV閥或流量孔和通風管。
9.1.4.2 曲軸箱強制通風系統連接管路應完好,膠管不得有斷裂、老化、脫落現象。
9.1.4.3 用U型水壓計或微型壓力計在機油標尺孔處檢查怠速、50%額定轉速的曲軸箱壓力,不得出現正壓力。
9.2 汽車噪聲控制
9.2.1 汽車定置噪聲:按12.8.1規定的方法進行測量,其限值如表9所示。
9.2.2 客車車內噪聲聲級應不大于82dB(A),中級以上營運客車車內噪聲聲級應不大于79dB(A)。其檢驗方法按12.8.2的規定進行。
9.2.3 汽車駕駛員耳旁噪聲聲級應不大于86dB(A),其檢驗方法按12.8.3的規定進行。
9.2.4 喇叭聲級:汽車喇叭聲級在距車前2m、離地高1.2m處用聲級計測量時,其值應為90dB(A)~115dB(A)。
表5 裝配點燃式發動機的車輛加速模擬工況試驗排氣污染物限值
車輛類型 基準質量,(RM)kg ASM5025 ASM2540
HC,10-6 1) CO,% NO,10-6 HC,10-6 1) CO,% NO,10-6
2001年1月1日以后上牌照的M12)類車輛 <1050 260 2.2 2500 260 2.4 2300
<1250 230 1.8 2200 230 2.2 2050
<1470 190 1.5 1800 190 1.8 1650
<1700 170 1.3 1550 170 1.5 1400
<1930 150 1.1 1350 150 1.3 1250
<2150 130 1.0 1200 130 1.2 1100
<2500 120 0.9 1050 120 1.1 1000
2002年1月1日以后上牌照的N13)類車輛 <1050 260 2.2 2500 260 2.4 2300
<1250 230 1.8 2200 230 2.2 2050
<1470 250 2.3 2700 250 3.2 2600
<1700 190 2.0 2350 190 2.7 2200
<1930 220 2.1 2800 220 2.9 2600
<2150 200 1.9 2500 200 2.6 2300
<2500 180 1.7 2250 180 2.4 2050
<3500 160 1.5 2000 160 2.1 1800
注:1)HC容積濃度值按正己烷當量。
2)M1指車輛設計乘員數(含駕駛員)不超過6人,且車輛最大總質量不超過2500kg。
3)N1還包括設計上乘員數(含駕駛員)超過6人,或車輛最大總質量超過2500kg但不超過3500的M類車輛。
表6 裝配點燃式發動機的車輛怠速試驗排氣污染物限值
車輛類型 怠速 高怠速
CO,% HC,10-6 1) CO,% HC,10-6 1)
1995年7月1日以前生產的在用汽車 4.5 1200 5.0 2000
1995年7月1日起生產的在用汽車 4.3 900 4.5 1200
注:1)HC容積濃度值按正己烷當量。
10 密封性
10.1 客車防雨密封性
按12.9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檢驗,應達到QC/T476的有關要求。
10.2 連接件密封性
汽車上各連接件無漏油、滲水和漏氣現象。
10.3 制動系統密封性
10.3.1 采用氣壓制動的汽車,當氣壓升至600kPa且不使用制動的情況下,停止空氣壓縮機3min后,其氣壓降低值應不大于10kPa。在氣壓600kPa的情況下,將制動踏板踩到底,待氣壓穩定后觀察3min,單車氣壓降低值應不大于20kPa;汽車列車氣壓降低值不得超過30kPa。
10.3.2 采用液壓制動的汽車在保持踏板力為700N達到1min時,踏板不得有緩慢向地板移動的現象。
表7 裝配壓燃式發動機的車輛自由加速試驗排氣可見污染物限值
車輛類型 光吸收系數,m-1
2001年1月1日以后上牌照的在用車 2.5
2001年1月1日以后上牌照的裝配廢氣渦輪增壓器的在用車 3.0
表8 裝配壓燃式發動機的車輛自由加速試驗煙度排放限值
車輛類型 煙度值,Rb
1995年7月1日以前生產的在用汽車 4.7
1995年7月1日起生產的在用汽車 4.0
表9 汽車定置噪聲限值(dB)
車輛類型 燃 料 種 類 車輛出廠日期
1998年1月1日以前 1998年1月1日及以后
轎車 汽油 87 85
微型客車、貨車 汽油 90 88
輕型客車、貨車越野車 汽油 nr≤4300r/min 94 92
nr>4300r/min 97 95
柴油 100 98
中型客車、貨車大型客車 汽油 97 95
柴油 103 101
重型貨車 N≤147kW 101 99
N>147kW 105 103
注:N-汽車發動機額定功率
nr-發動機額定轉速
11 整車整備
11.1 基本要求
11.1.1 整車整備應齊全、完好、有效,各連接部件緊固完好。車體應周正,車體外緣左右對稱部位(在離地高1.5m內測量)高度差不得大于40mm;左右軸距不得大于軸距的1.5/1000。
11.1.2 車輛的結構不得任意改造。
11.1.3 營運車輛的車頂、車門、車身、風窗玻璃等部分的標識應統一,齊全有效,并符合有關規定。
11.2 車輛尺寸參數
11.2.1 車輛的外廓尺寸限值應符合表10的規定。
表10 車輛外廓尺寸限值 單位:m
車輛類型 長 寬 高
載貨汽車(包括載貨越野汽車) ≤12 ≤2.5 ≤4
整體式汽車 ≤12 ≤2.5 ≤4
半掛汽車列車 ≤16.5 ≤2.5 ≤4
全掛汽車列車 ≤20 ≤2.5 ≤4
11.2.2 車輛后懸
客車及封閉式車廂(或罐體)的車輛后懸不得超過軸距的65%,最大不得超過3.5m。其他車輛后懸不得超過軸距的55%。對于三軸車輛,若二、三軸為雙后軸,其軸距應按第一軸至雙后軸中心線的距離計算;若一、二軸為雙轉向軸,其軸距按一、三軸的軸距計算。多軸車輛的后懸應從最后一軸的中心線往后計算。對于客車,后懸應以車身外蒙皮尺寸計算。如后保險杠突出于后背外蒙皮,則以后保險杠尺寸計算,不計后尾梯。
11.3 車輛質量參數
11.3.1 車輛總質量不得超過下列規定值:
a)半掛汽車列車、全掛汽車列車:40000kg;
b)集裝箱半掛列車:46000kg。
11.3.2 車輛軸載質量不得超過下列規定值:
a)單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6000kg;
b)單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0000kg;
c)雙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0000kg;
d)雙聯軸(每側各一單輪胎、雙輪胎)載質量:14000kg;
e)雙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8000kg;
f)三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2000kg;
g)三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22000kg。
11.3.3 在11.3.2中,凡已經國家批準生產的單軸軸載質量大于10t、小于或等于13t的車輛,只要車輛的總質量符合國家核定的噸位標準,暫以國家核定的軸載質量視同軸載質量限值標準。
11.3.4 用軸(輪)荷儀測量車輛的前后軸(輪)荷及整車重量,在整備質量狀態下測得的值應不超出汽車制造廠規定的該車整備質量的5%。
11.4 車速表檢查
車速表允許誤差范圍為+20%~-5%,即當實際車速為40km/h時,車速表指示值應為38km/h~48km/h。其檢驗方法按12.10的規定進行。
11.5 滑行性能
11.5.1 用底盤測功機檢測時,按12.5.1規定的方法測得的初速為30km/h的滑行距離,應符合表11的規定。
表11 車輛滑行距離要求
汽車整備質量M,kg 雙軸驅動車輛的滑行距離,m 單軸驅動車輛的滑行距離,m
M<1000 ≥104 ≥130
1000≤M≤4000 ≥120 ≥160
400050008000M>11000 ≥214 ≥270
11.5.2 路試檢測時,按12.5.2規定的方法測得的初速為30km/h的滑行距離應符合表11的規定。
11.5.3 按12.5.3規定的方法測得的滑行阻力Ps,應符合
Ps≤1.5%Mog
式中,Ps--滑行阻力,N;
M--汽車的整備質量,kg;
g--重力加速度,9.8m/s2
11.5.4 車輛的滑行性能符合11.5.1、11.5.2或11.5.3中任一項即為合格。
11.6 異響檢查
11.6.1 發動機運轉應無異響,運轉和加速時不得有回火放炮現象。
11.6.2 車輛運行當中底盤應無異響。
11.7 潤滑檢查
11.7.1 各部潤滑良好,發動機機油壓力應符合該車有關技術條件的規定。
11.7.2 汽油機油換油指標應符合GB/T8028的規定;柴油機油換油指標應符合GB/T7607的規定。
11.7.3 變速箱、后橋等總成和部件的潤滑油的規格和用量應符合規定。
11.8 車架、車身與駕駛室
11.8.1 車身和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工作條件和客貨安全。
11.8.2 車身和駕駛室應堅固耐用,車架、車身與駕駛室不得有開裂、銹蝕和明顯變形,螺栓和鉚釘不得缺少或松動,車身與車架的連接應安裝牢固。
11.8.3 貨箱的欄板和地板應平整;客車車身與地板應密合,應有防止發動機廢氣進入車廂內部的有效措施。地板和座椅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座椅合扶手應安裝牢固可靠。乘客座椅間距不得采用沿滑道縱向調整的結構。
11.8.4 車身外部和內部都不應有任何可能使人致傷的尖銳凸起物。
11.8.5 駕駛室和乘客艙所有內飾材料應具有阻燃性。
11.8.6 車門和車窗
11.8.6.1 車門和車窗應啟閉輕便,不得有自行開啟現象,鎖止可靠,玻璃升降器應完好。
11.8.6.2 動力啟閉的乘客門
a)采用動力啟閉的乘客門在有故障的情況下,應仍能簡便地靠手動來開關。在緊急情況下,當車輛靜止、且車門未鎖時,每扇動力啟閉乘客門不論是否有動力供應,都能通過控制器從車內或車外開啟。此控制器應有明顯標志,易于識別,且安裝在便于操作、確保安全的地方。
b)應設發光或音響信號裝置,以便在乘客門未完全關閉時告知駕駛員。此信號裝置可用于一個或數個乘客門。
c)每扇動力啟閉乘客門的結構和控制系統應做到乘客不會被門傷害或夾住。對開式折疊乘客門,應在可能夾住乘客的門邊緣全長上安裝總寬度至少為40mm的橡膠密封條。
11.8.6.3 車輛的門窗應使用安全玻璃,前風窗玻璃應采用夾層玻璃或部分區域鋼化玻璃,其他車窗可采用鋼化玻璃。
11.8.7 駕駛室必須保證駕駛員的前方視野和側方視野。車窗玻璃不允許張貼妨礙駕駛員視野的附加物及鏡面反光遮陽膜。
11.8.8 前風窗玻璃應裝備刮水器,刮水器應能正常工作,刮水器關閉時刮片應能自動返回至初始位置。
11.8.9 安全出口
11.8.9.1 車長大于6m的客車,如車身右側僅有一個乘客上下的車門時,應設置安全門或安全窗。臥鋪客車應設置車頂安全出口。其臥鋪布置為上、下雙層時,側窗布置應為上下雙排。使用安全門時應保證不用其他器具即可將其向外推開。安全出口的數量及位置應符合有關規定。
11.8.9.2 安全門應滿足下列要求
a)安全門的凈高不得小于1250mm,凈寬不得小于550mm;
b)門鉸鏈應在門前端,向外開啟角度應不小于100°,并能在此角度下保持開啟,同時設有開啟報警裝置;
c)通向安全門的通道寬度應不小于300mm,不足300mm時,允許采用迅速翻轉座椅等方法加寬通道;
d)車內外應設應急開門把手,車外把手距地面高度應不大于1800mm;
e)關閉時應能鎖止;
f)在安全門或安全窗處應有醒目的紅色標志和操縱方法,字體高度應不小于20mm。
11.8.9.3 安全窗應滿足下列要求
a)安全窗和安全頂窗的面積應不小于3×105mm2,且能內接一個400mm×600mm的橢圓;車輛后端面的安全窗的面積應不小于4×105mm2,且能內接一個500mm×700mm的矩形;
b)安全窗應易于向外推開或用手錘擊破玻璃,在其附近應備有便于取用的擊碎出口玻璃的專用工具。
11.8.10 車長大于6m的客車同方向座椅的座間距不得小于650mm,面對面座椅的座間距不得小于1200mm。
11.8.11 中級、中級以上車長大于或等于9m的營運客車和臥鋪客車車身頂部不得設置行李架,應設置符合有關標準要求的行李艙。其他客車需設置車外頂行李架時,其頂架載荷按每個乘客10kg行李核定,且行李架長度不得超過車長的三分之一。
11.8.12 臥鋪客車的臥鋪應采用"1+1"或"1+1+1"縱向布置(與車輛前進方向相同),臥鋪寬度應不小于450mm,臥鋪縱向間距應不小于1400mm,相鄰臥鋪的間距應不小于350mm。
11.8.13 車長大于6m的客車應設置乘客通道,通道距地板上平面700mm以下范圍內的通道寬度應不小于300mm;700mm以上的通道寬度應不小于450mm。營運客車通道中不準設置供乘客使用的折疊式座椅。
11.8.14 車長大于6m的客車的乘客門的一級踏步高應不大于400mm;若采用鋼板懸架,則后乘客門的一級踏步高不得大于430mm。車長大于6m的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乘客門的一級踏步高應不大于430mm。
11.8.15 轎車應裝有護輪板,掛車后輪應有擋泥板,其他車輛的所有車輪均應有擋泥板。
11.9 行駛系
11.9.1 車輪和輪胎
11.9.1.1 輪胎的磨損:轎車和掛車胎冠上花紋深度不得小于1.6mm;其他車輛轉向輪的胎冠花紋深度不得小于3.2mm,其余輪胎胎冠花紋深度不得小于1.6mm。
11.9.1.2 輪胎胎面不得有因局部磨損而暴露出輪胎簾布層。輪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長度超過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輪胎簾布層的破裂和割傷。
11.9.1.3 同一軸上輪胎規格和花紋應相同,輪胎規格應符合車輛出廠時的規定,同一軸上輪胎外徑的磨損程度應大體一致。
11.9.1.4 汽車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11.9.1.5 汽車裝用的輪胎應與其最大設計車速相適應。
11.9.1.6 輪胎負荷不應超過該輪胎的額定負荷,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該輪胎承受負荷時規定的壓力。
11.9.1.7 最大設計車速超過120km/h的車輛,其車輪應做動平衡,并應符合有關技術要求。
11.9.1.8 輪胎螺母和半軸螺母應完整齊全,并應按規定力矩緊固。
11.9.1.9 車輛總成的橫向擺動量和徑向跳動量:總質量小于或等于4500kg的汽車不得大于5mm;其他車輛不得大于8mm。
11.9.2 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和斷片現象,其彈簧形式和規格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規定。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應緊固。
11.9.3 減振器應齊全有效。
11.9.4 前、后橋不得有變形和裂紋。
11.9.5 車橋與懸架之間的各種拉桿和導桿不得變形,各接頭和襯套不得松曠和移位。
11.10 傳動系
11.10.1 離合器踏板自由行程應符合原廠規定的該車技術條件的有關規定。
11.10.2 離合器踏板力應不大于300N。
11.10.3 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工作時不得有異響、抖動和不正常打滑等現象。
11.10.4 變速器和分動器,換檔時齒輪嚙合靈便,互鎖、自鎖、倒檔鎖裝置有效,不得有亂檔和自動跳檔現象,換檔時變速桿不得與其他部件干涉。運行中無異響。
11.10.5 傳動軸在運轉時不得發生振抖和異響,中間軸承和萬向節不得有裂紋和松曠現象。
11.10.6 驅動橋工作應正常且無異響。
11.11 安全防護裝置
11.11.1 汽車安全帶
11.11.1.1 座位數小于或等于20(含駕駛員座椅,下同)或者車長小于或等于6m的載客汽車和最大設計車速大于100km/h的載貨汽車和牽引車的前排座位必須裝置汽車安全帶。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的駕駛員座椅及前面沒有座椅或護欄的座椅應安裝汽車安全帶。安全帶應有認證標志。
11.11.1.2 臥鋪客車的每個鋪位均應安裝兩點式汽車安全帶。
11.11.1.3 汽車安全帶應可靠有效,安裝位置應合理,固定點應有足夠的強度。
11.11.2 車內外后視鏡和前下視鏡
11.11.2.1 車輛(掛車除外)必須在左右各設置一面后視鏡;車長大于6m的平頭客車和平頭載貨汽車車前應設置一面下視鏡。轎車和客車駕駛室內應設置一面內后視鏡。
11.11.2.2 車輛車外后視鏡的安裝位置和角度應保證看清車身左右外側、車后50m以內的交通情況。前下視鏡應能看清風窗玻璃前下方長1.5m、寬3m范圍內的情況。
11.11.2.3 車內外后視鏡和前下視鏡應易于調節,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
11.11.2.4 安裝在外側距地面1800mm以下的后視鏡,當行人等接觸該鏡時,應具有能緩和沖擊的功能。
11.11.3 車輛駕駛室內應設置防止陽光直射而使駕駛員產生眩目的裝置,且該裝置在車輛碰撞時,不應對駕駛員造成傷害。
11.11.4 轎車及在寒冷地區營運的車輛的前風窗玻璃應裝有除霧、除霜裝置。
11.11.5 客車車內空氣調節
11.11.5.1 空調系統應具有制冷或采暖功能,并應運轉正常。不允許采用直通式采暖方式。
11.11.5.2 應設有通風換氣裝置。
11.11.5.3 燃燒式采暖系統和利用排氣余熱的采暖系統應設置有害氣體安全報警裝置。
11.11.6 燃油系統的安全保護
11.11.6.1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牢靠,不致因振動和沖擊而發生損壞和漏油現象。
11.11.6.2 車廂內不允許裝設燃油供給系統。
11.11.6.3 燃油箱的加油口及通氣口應保證在車輛晃動時不漏油。
11.11.6.4 車長大于6m的客車燃油箱距客車前端面應不小于600mm,距客車后端面應不小于300mm。不允許用戶加裝燃油箱。
11.11.6.5 燃油箱的通氣口和加油口不得在有站席和座席的車廂內開口。
11.11.7 車輛發動機的排氣管不得指向車身的右側,排氣口至燃油箱的距離不得小于500mm,客車的排氣口應伸出車身外蒙皮。
11.11.8 車身小于或等于6m的載客汽車前后都應設置保險杠,載貨汽車應設置前保險杠。
11.11.9 汽車和掛車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
11.11.9.1 總質量大于3500kg的載貨汽車和掛車兩側必須裝備側面防護裝置,但本身結構已能防止行人和騎車人等卷入的汽車和掛車除外。
11.11.9.2 除牽引車和長貨掛車以外的汽車及掛車,空載狀態下其車身或無車身底盤總成的后端離地間隙大于700mm時,必須裝備能有效防止其他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等從車輛后下方嵌入的防護裝置。
11.11.10 載貨汽車車箱前部應安裝比駕駛室高70mm~100mm的安全架(自卸車、載質量1000kg以下的載貨汽車除外)。
11.11.11 駕駛員和貨物同在一個車廂內的廂式車前排座椅的后方應安裝安全架。
11.11.12 營運車輛應裝備與其相適應的有效滅火裝置,滅火裝置應安裝牢靠并便于取用。
11.12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
11.12.1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標志應符合GB13392的規定。
11.12.2 車廂、底板應平整完好,周圍欄板必須牢固,鐵質底板裝運易燃、易爆貨物時應采用襯墊防護措施。
11.12.3 車輛的排氣管應裝有有效的隔熱和熄滅火星的裝置,電路系統應有切斷總電源和隔離電火花的裝置。運送易燃易爆貨物的車輛排氣管應在車身的前部,車輛尾部應安裝接地線。
11.12.4 應根據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工具。消防器材在車上應安裝牢靠并便于取用。
11.12.5 裝運危險貨物的罐(槽)應適合所裝貨物的性能,具有足夠的強度,并應根據不同貨物的需要配備卸壓閥、防波板、遮陽物、壓力表、液位計、導除靜電等相應的安全裝置;罐(槽)外部的附件應有可靠的防護設施,必須保證所裝貨物不發生"跑、冒、滴、漏",并在閥門口裝置積漏器。
11.12.6 使用裝運液化石油氣和有毒液化氣體的罐(槽)車及其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部門對液化石油氣汽車罐(槽)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11.12.7 應定期對裝運放射性同位素的專用運輸車輛、設備、搬運工具、防護用品進行放射性污染程度的檢查,當污染量超過規定的允許水平時,不得繼續使用。
11.12.8 裝運集裝箱、大型氣瓶、可移罐(槽)等的車輛,必須設置有效的緊固裝置。
11.13 汽車列車
11.13.1 汽車列車的比功率
Pd=Pe/mt (5)
式中:Pd--汽車列車的比功率,kW/t;
Pe--汽車列車發動機功率,kW;
mt--汽車列車最大總質量,t。
汽車列車的比功率應符合以下規定:
mt<18t: Pd≥6.88
18t≤mt<43t: Pd≥4.40+38.80/mt
mt≥43t: Pd≥5.40
11.13.2 汽車列車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直線行駛時,掛車后軸中心相對于牽引車前軸中心的最大擺動幅度:全掛汽車列車應不大于200mm;半掛汽車列車應不大于100mm。
11.13.3 汽車列車制動滯后時間:掛車最后軸制動動作滯后于牽引車前軸制動動作時間不得大于0.2s。
11.13.4 牽引車與被牽引車的連接裝置應堅固耐用,其結構應能確保相互牢固的連接,并應在其連接裝置上裝有防止車輛在行駛中因振動和沖擊而使連接脫開的安全裝置。
11.14 集裝箱運輸車
11.14.1 集裝箱與運輸車體之間必須鎖止可靠。
11.14.2 掛車后軸除有效參與整車制動外,必須另有可獨立操縱的制動裝置。
12 檢驗方法
12.1 用底盤測功機檢測汽車驅動輪輸出功率
按GB/T18276-2000中4.1和4.2的規定進行檢驗。
12.2 燃料經濟性檢驗
12.2.1 用底盤測功機檢測汽車等速百公里燃料消耗量
12.2.1.1 檢測環境條件:環境溫度:0℃~40℃;環境濕度小于85%;大氣壓力:80kPa~110kPa。
12.2.1.2 臺架和車輛的準備
a)測試前車輛應預熱至正常熱狀態,車輛輪胎規格和氣壓應符合該車技術條件的規定;
b)底盤測功機應預熱到正常工作溫度,底盤測功機和油耗計應符合使用要求,工作正常;
c)測量并記錄環境溫度、大氣壓力和燃料密度。
12.2.1.3 檢測方法
a)在底盤測功機上設定檢測車速:轎車:60km/h;其他車輛:50km/h。
b)將被測汽車驅動輪平穩駛至底盤測功機滾筒上,起動汽車,逐步加速并換至直接檔(無直接檔至最高檔),使車速達到規定的車速。給測功機加載PPAU,使其模擬汽車滿載等速行駛在平坦良好路面時的行駛阻力功率P:
P=PPAU+PPL+PF
式中:P--汽車滿載等速行駛在平坦良好路面時的行駛阻力功率;
PPAU--底盤測功機吸收單元的吸收功率;
PPL--測功機內部摩擦損失功率,由底盤測功機生產廠家給出;
PF--汽車驅動輪、傳動系等摩擦損失,由測功機使用者自行測定。
當PPL+PF≥P時,則車輛不能在該測功機上進行檢測;
當PPL+PF < P時,則需調整PPAU,使PPAU+PPL+PF=P。
其中行駛阻力功率P可按GB18352.1~18352.2-2001附件CC的有關規定試驗測得,試驗時基準質量為車輛滿載;也可以按汽車在平坦良好路面等速行駛所消耗的功率值計算得到。
c)待車速穩定后開始測量,要求測量不低于500m距離的燃料消耗量。連續測量兩次并記錄。
d)計算等速百公里燃料消耗量和2次的算術平均值。
12.2.1.4 檢測結果的重復性檢驗
a)檢測結果的重復性按第95百分位來判斷;
b)標準差:第95百分位分布的標準差R與重復性檢測次數n有關,如表12所示。
c)重復性檢驗
ΔQmax為每次檢測時,n次檢測結果中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單位為L/100km。
ΔQmaxΔQmax>R時,則檢測結果的重復性差,必須增加檢測次數。
表12 標準差R與重復性檢測次數n的關系
n 2 3 4 5 6
R,L/100km 0.053Qmp 0.063Qmp 0.069Qmp 0.073Qmp 0.085Qmp
注:為每次檢測時,n次檢測所得百公里燃料消耗量算術平均值(L/100km)。
12.2.1.5 檢測數據的校正
燃料消耗量的檢測值均應校正到標準狀態下的數值。
a)標準狀態
環境溫度:20℃
大氣壓力:100kPa
汽油密度:0.742g/cm3
柴油密度:0.830g/cm3
b)校正公式:
Qmj=Qmp/(C1×C2×C3)
式中:Qmj--檢測百公里燃料消耗量校正值,L/100km;
Qmp--檢測百公里燃料消耗量算術平均值,L/100km;
C1--環境溫度校正系數,C1=1+0.0025(20-T);
C2--大氣壓力校正系數,C2=1+0.0021(P-100);
C3--燃料密度的校正系數,汽油機:C3=1+0.8(0.742-Gs);
柴油機:C3=1+0.8(0.83-Gd);
T--檢測時的環境溫度,℃;
P--檢測時的大氣壓力,kPa;
Gs--檢測時的汽油平均密度,g/cm3;
Gd--檢測時的柴油平均密度,g/cm3。
12.2.2 路試檢測汽車百公里燃料消耗量
12.2.2.1 不能用底盤測功機檢測汽車百公里燃料消耗量的,可按GB/T12545-1990中6.1~6.3的規定,采用道路試驗進行規定檢測車速的等速試驗。試驗條件應符合該標準第3章的規定。
12.2.2.2 路試百公里燃料消耗量的檢測值應按12.2.1.5的規定校正到標準狀態下的數值。
12.3 制動性能檢驗
12.3.1 臺試制動性能檢驗方法按GB7258-1997附錄C中C2進行。
12.3.2 路試制動性能檢驗方法按GB7258-1997附錄C中C1進行??刹捎梅墙佑|式速度計和能直接測取車輛充分發出的平均減速度、制動協調時間和制動距離的汽車制動性能測試儀進行路試制動性能檢驗。
12.4 轉向操縱性檢驗
12.4.1 轉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檢驗
12.4.1.1 汽車應保持直線向前狀態,置于平坦、干燥和清潔的硬質路面上。
12.4.1.2 將轉向力-角儀安裝在轉向盤上。
12.4.1.3 轉動轉向盤至一側有阻力止,再轉至另一側有阻力止,測出其最大自由轉動量。
12.4.2 轉向輪側滑量檢驗
轉向輪側滑量檢驗方法按GB7258-1997附錄B進行。
12.4.3 懸架特性檢驗
12.4.3.1 用懸架裝置檢測臺檢驗
a)汽車輪胎規格、氣壓應符合規定值,車輛空載,不乘人(含駕駛員);
b)將車輛每軸車輪駛上懸架裝置檢測臺,使輪胎位于臺面的中央位置;
c)啟動檢測臺,使激振器迫使汽車懸掛產生振動,使振動頻率增加過振蕩的共振頻率;
d)在共振點過后,將激振源關斷,振動頻率減少,并將通過共振點;
e)記錄衰減振動曲線,縱坐標為動態輪荷,橫坐標為時間。測量共振時動態輪荷。計算并顯示動態輪荷與靜態輪荷的百分比及其同軸左右輪百分比的差值。
12.4.3.2 用平板檢測臺檢驗
a)平板檢測臺平板表面應干燥,沒有松散物質及油污;
b)駕駛員將車輛對正平板臺以5km/h~10km/h的速度駛上平板,置變速器于空檔,急踩制動,使車輛停??;
c)測量制動時的動態輪荷;記錄動態輪荷的衰減曲線;
d)計算并顯示懸架效率和同軸左右懸架效率之差值。
12.5 滑行性能檢驗
12.5.1 用底盤測功機檢測滑行距離
12.5.1.1 汽車輪胎氣壓應符合規定值,傳動系潤滑油油溫不低于50℃。
12.5.1.2 根據測試汽車的基準質量選定底盤測功機的相應當量慣量,當底盤測功機所配備的飛輪系統的慣量級數不能準確滿足測試汽車的當量慣量需要時,可選配與測試汽車整備質量最接近的轉動慣量級,但應對檢測結果作必要的修正。
12.5.1.3 將試驗車輛驅動輪置于底盤測功機滾筒上,啟動汽車,按引導系統提示加速至高于規定車速(30km/h)后,置變速器于空檔,利用車-臺系統貯藏的功能,使其運轉直至車輪停止轉動。
12.5.1.4 記錄汽車從30km/h開始的滑行距離。
12.5.2 路試檢驗滑行距離
12.5.2.1 應在平坦(縱向坡度不應超過1%)、干燥和清潔的硬路面上進行。風速不大于3m/s。
12.5.2.2 車輛空載,輪胎氣壓應符合規定值。
12.5.2.3 被試車輛行駛速度高于30km/h后,置變速器于空檔,開始滑行,當速度為30km/h時用速度計或第五輪儀測量滑行距離。
12.5.2.4 試驗至少往返各滑行一次,往返區段盡量重合。
12.5.3 滑行阻力測試
12.5.3.1 應在平坦、干燥和清潔的硬路面上進行。
12.5.3.2 車輛空載,輪胎氣壓應符合規定值。
12.5.3.3 解除制動,置變速器于空檔。
12.5.3.4 用拉力傳感器拉(或用壓力傳感器推)被試車輛,當被試車輛從靜止開始移動時,記下傳感器的拉(壓)力值。
12.6 前照燈光束照射位置檢驗
前照燈光束照射位置檢驗方法按GB7258-1997附錄D進行。
12.7 汽車排放污染物檢驗
12.7.1 雙怠速試驗
雙怠速試驗按GB/T3845-1993附錄C進行。
12.7.2 加速模擬工況試驗
加速模擬工況試驗按GB18285-2000附錄A進行。
12.7.3 怠速試驗
怠速試驗按GB/T3845的規定進行。
12.7.4 自由加速試驗
12.7.4.1 自由加速排氣可見污染物試驗按GB18285-2000附錄B進行。
12.7.4.2 自由加速煙度試驗按GB/T3846的規定進行。
12.8 汽車噪聲檢驗
12.8.1 汽車定置噪聲檢驗按GB/T14365-1993第1-5.3條的規定進行。
12.8.2 客車車內噪聲檢驗按GB/T1496的規定進行。
12.8.3 駕駛員耳旁噪聲檢驗
12.8.3.1 車輛應處于靜止狀態且變速器置于空檔,發動機應處于額定轉速狀態。車輛門窗應緊閉。
12.8.3.2 測量位置應符合GB/T1496的要求。
12.8.3.3 聲級計應置于"A"計權、"快"檔。
12.9 客車防雨密封性檢驗
客車防雨密封性的檢驗方法按GB/T12480的規定進行。
12.10 車速表檢驗
車速表的檢驗方法按GB7258-1997附錄A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行業標準《汽車技術等級評定的檢測方法》
JT/T 199-95
目錄
1 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
2 引用標準
3 檢測方法
3.1 動力性
3.5 廢氣排放
3.2 燃料經濟性
3.6 照燈及喇叭
3.3 制動性
3.7 密封性
3.4 轉向操縱性
3.8 整車與外觀
4 標準的實施監督
1 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技術等級評定的檢測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駛的總質量26t以下(含26t)的汽車和總質量45t以下(含45t)的汽車列車。
2 引用標準
GB3798 汽車大修竣工出廠技術條件
GB/T 3845 汽油車排放污染物的測量 試怠速法
GB/T 3846 柴油車自由加速煙度的測量 濾紙煙度法
GB 4599 汽車前照燈配光性能
GB 5624 汽車維修術語
GB 7258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 7454 機動車前照燈使用和光束調整技術規定
GB/T 12480 客車防雨密封性試驗方法
3 檢測方法
3.1 動力性
3.1.1 檢測項目
a.發動機功率;
b.底盤輸出功率;
c.汽車直接檔加速時間
3.1.2 檢測方法
3.1.2.1 用發動機無外載測功儀(以下簡稱測功儀)檢測發動機功率。
a.起動發動機,并預熱至正常熱狀態,與此同時接通測功儀電源,連接傳感器;
b.按儀器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
c.從測功儀上讀取(或換算成)發動機的功率值。
3.1.2.2 用汽車底盤測功機檢測底盤輸出功率。
a.起動發動機,變速器順序換至直接檔(無直接檔的用最高檔),使汽車預熱至正常熱狀態;
b.測量時,使變速器在直接檔,逐漸加大節氣門開度,同時對測功機加載,直到節氣門全開,發動機達到額定轉速;
c.車速穩定后,讀取車速值及測功機顯示的功率值;
d.換算成發動機功率。
3.1.2.3 用裝有模擬質量的底盤測功機檢測汽車直接檔加速時間。
測量規定車速段的加速 時間,再換算成發動機功率。
3.2 燃料經濟性
3.2.1 檢測項目
汽車等速百公里油耗。
3.2.2 檢測方法
用底盤測功機檢測等速百公里油耗。
起動發動機,使汽車運轉至正常熱狀態。在測功機上變速置直接檔(無直接檔的用最高檔),測功機加載至限定條件,使汽車穩定在測試車,測量燃料消耗量,并換算成百公里燃料消耗量。
3.3 制動性
3.3.1 檢測項目
a.制動力;
b.制動力平衡;
c.車輪阻滯力;
d.制動系統協調時間;
e.駐車制動力。
3.3.2 檢測方法
用滾筒反力式制動檢驗臺及輪重儀檢測制動力、制動力平衡、車輪阻滯力、制動系統協調時間、駐車制動力。
a.在輪重儀上測汽車輪質量;
b.在滾筒反力式檢驗臺上按操作規程,測各輪(軸)制動力、阻滯力;
c.在配有測量制動系統協調時間的制動檢驗臺上測制系統協調時間;
d.在滾筒反力式試驗臺上測駐車制動器的制動力。
3.4 轉向操縱性
3.4.1 檢測項目
a.轉向輪的側滑量;
b.轉向盤操縱力及最大自由轉動量。
3.4.2 檢測方法
3.4.2.1 在側滑檢驗臺上測轉向輪側滑量。
汽車以不大于4km/h的車速垂直側滑檢驗臺勻速駛過,讀取轉向輪的測滑量。
3.4.2.2 用轉向力一角儀測轉向盤操縱力及最大自由轉動量。
a.汽車置于平坦硬實干燥清潔的水泥或瀝青地面上;
b.將儀器安裝在轉向盤上;
c.轉動轉向盤,分別測出操縱力及自由轉動量。
3.5 廢氣排放
3.5.1 檢測項目
a.汽油車怠速污染物排放;
b.柴油車自由加速煙度排放。
3.5.2 檢測方法
3.5.2.1 用汽車排放氣體測試儀測汽油車怠速污染物排放。
a.發機由怠速加速 到中等轉速,維持5s以上,再降至怠速狀態;
b.此時將取樣管插入排氣管中,深度不少于300mm;
c.讀數取最大值;
d.若為多排氣管時,則取各管測值的算術平均值。
3.5.2.2 用煙度計測柴油車自由加速度排放。
a.取樣探頭逆氣流固定于排氣管內,并使其中心線與排氣管軸線平行;
b.將踏板開關固定于加速踏板上端,并使檢測儀表上的轉換開關位于與踏板結合的位置;
c.由怠速工況將加速踏板急速踏到底,約4s迅速松開,如此重復三次后即可開始測量;
d.在完成濾紙走位、清洗取樣管、調整零位后,將加速踏板與踏板開關一并迅速踏到底,至4s時迅速松開加速踏板和踏板開關,并由表頭讀數,下一次踏加速踏板距前一次間隔15s。如此重復三次,取三次讀數的算術平均值為所測煙度。
3.6 照燈及喇叭
3.6.1 檢測項目
a.前照燈的發光強度及前照燈光束照射方位偏移量;
b.喇叭的噪聲。
3.6.2 檢測方法 返回目錄
3.6.2.1 用前照燈檢測檢測前照燈發光強度及前照燈光束照射方位偏移量。
a.將汽車駛至檢測位置,前照燈與檢測儀受光器之間的距離,按儀使用說明書規定確定;
b.汽車應與檢測儀對正;
c.按檢測儀操作規程規定測量前照燈的發光強度及光束照射方位偏移量。
3.6.2.2 用聲級計檢測喇叭噪聲。
在汽車前2m、離地高1.2m處,用聲級計測喇叭的聲強。
3.7 密封性
3.7.1 檢測項目
a.汽車防雨密封性;
b.連接件密封性
3.7.2 檢測方法
a.按GB/T 12480進行;
b.檢視各部連接件密封情況。
3.8 整車與外觀
3.8.1 檢測項目
a.整車裝備;
b.發動機起動性與異響;
c.傳動系、懸掛與車架;
d.轉向與制動裝置;
e.車身與內飾;
f.門窗;
g.儀表與信號裝置;
h.潤滑
i.輪胎。
3.8.2 檢測方法
3.8.2.1 檢視整車設備。
a.檢視車體是否周正;
b.檢視輪胎螺母、騎馬螺栓、總成連接是否緊固;
c.用鋼卷尺測量車體左右高度差;
d.用皮尺測量左右軸距差;
e.檢視車牌照是否齊全完好;
f.檢視刮水器工作是否正常;
g.檢視后視鏡、下視鏡是否齊全、完好;
h.檢視備胎、拖鉤是否齊全完好。
3.8.2.2檢視發動機起動性,并用異響診斷儀檢查發動機異響
a.發動機在正常熱狀態下檢視發動機易起動程度;
b.用發動機異響診斷儀檢測發動機異響,按儀器操作規程規定進行測量。
3.8.2.3 檢視傳動系、懸掛與車架,并用異響診斷儀檢查傳動系異響。
a.用異響診斷儀檢測傳動系異響,按儀器操作規程規定進行測量;
b.檢視離合順接合是否平穩、分離是否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
c.檢視變速換檔時齒輪嚙合是否靈便,不得有亂檔、自行跳檔現象;
d.檢視傳動軸、中間軸承、萬向節是否有裂紋和松動現象;
e.檢視主減速器、差速器工作是否正常;
f.檢視汽車懸掛彈簧是否有裂紋、斷裂現象,中心螺栓是否緊因,減振器是否齊全;
g.檢視車架變形、銹蝕、彎曲、裂紋情況及螺栓、鉚燈缺少或松動情況。
3.8.2.4 檢視轉向與制裝置。
a.檢視轉向器安裝是否牢固;
b.檢視轉向節臂、轉向垂臂、橫直拉桿及球頭銷有無裂紋、損傷及松曠情況;
c.測量制動踏板自由行程。
3.8.2.5 檢視車身與內飾。
a.檢視車身骨架有無變形、斷裂;
b.檢視車身表面涂層是否完好;
c.檢視車身外部是否有使人致傷的尖銳突起物;
d.檢視車內座椅是否齊全完好;
e.檢視安全帶齊全、完好狀況。
3.8.2.6 檢視門窗
a.檢視門窗開關是否靈活;
b.檢視車鉸鏈是否完好;
c.檢視玻璃升降器是否完好;
d.檢視門鎖是否完好;
e.檢視門窗玻璃是否完好。
3.8.2.7 檢視儀表與信號裝置。
a.檢視車速里程表、水溫表、機油壓力表、電壓表、電流表是否齊全有效;
b.檢視轉向信號燈、制動燈、牌照燈、霧燈、示寬燈、倒車燈、故障信號燈是否齊全、完好、有效。
3.8.2.8 檢視潤滑。
檢視各部潤滑點的潤滑狀況及發動機機油壓力。
3.8.2.9 檢視輪胎。
a.檢視輪胎氣壓是否符合使用說明書規定;
b.測量輪胎花紋深度;
c.檢視輪胎破損情況。
4 標準的實施監督
本標準由各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實施。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公路管理司提出。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公路管理司歸口。
本標準由吉林工業大學、江蘇省交廳、黑龍江省交通廳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安順、金俊武、王鳳岐、耿存喜、施興成、朱四觀、孟慶恩、劉革。 -2001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營運車輛的動力性、燃料經濟性、制動性、轉向操縱性、照明和信號裝置及其他電氣設備、排放與噪聲控制、密封性、整車裝備的基本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營運車輛,非營運車輛可參照執行。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496-1979 機動車輛噪聲測量方法
GB/T3845-1993 汽油車排氣污染物的測量怠速法
GB/T3846-1993 柴油車自由加速煙度的測量濾紙煙度法
GB4785-1998 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eqv ECE-48:1995)
GB7258-1997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T7607-1995 柴油機油換油指標
GB/T8028-1994 汽油機油換油指標
GB/T12480-1990 客車防雨密封性試驗方法
GB/T12545-1990 汽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
GB12676-1999 汽車制動系統結構、性能和試驗方法(eqv ISO ECE 13)
GB13392-1992 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
GB/T14365-1993 聲學機動車輛定置噪聲測量方法(neq ISO 5130:1982)
GB/T18276-2000 汽車動力性臺架試驗方法和評價指標
GB18285-2000 在用汽車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測試方法(neq EPA-AA-RSPD-M:1996)
GB18352.1-2001 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Ⅰ)
GB18352.2-2001 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Ⅱ)
QC/T476-1999 客車防雨密封性限值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營運車輛 commercial vehicle
從事道路客貨運輸的經營性車輛。
4 動力性
4.1 發動機性能
4.1.1 發動機應動力性能良好,運轉平穩,怠速穩定。
4.1.2 發動機應有良好的起動性能,應能由駕駛員在駕駛座位上起動,當車輛置于:汽油發動機在不低于-5℃,柴油發動機在不低于5℃條件下,用起動機起動時,應在三次起動中至少有一次可在5s內起動,在做重復起動試驗時,每次間隔2min。
4.1.3 發動機各氣缸壓縮壓力應不小于原設計規定值的85%;每缸壓力與各缸平均壓力的差:汽油發動機應不大于8%,柴油發動機應不大于10%。
4.1.4 發動機點火、燃料供給、潤滑、冷卻和排氣等系統的機件應齊全,性能良好。
4.1.5 柴油機的停機裝置必須靈活有效。
4.2 整車動力性
4.2.1 按GB/T18276的規定,整車動力性可用底盤測功機檢測汽車驅動輪輸出功率來評價。
4.2.2 驅動輪輸出功率檢測工況采用汽車發動機額定扭矩和額定功率時的工況,即發動機全負荷與額定扭矩轉速和額定功率轉速所對應的直接檔(無直接檔時,指傳動比最接近于Ⅰ的檔)車速構成的工況。
4.2.3 在4.2.2的檢測工況下,采用校正驅動輪輸出功率與相應的發動機輸出總功率的百分比作為驅動輪輸出功率的限值。
ηvM=PvMo/PM (1)
ηvp=Pvpo/Pe (2)
式中:ηvM--汽車在額定扭矩工況下的校正驅動輪輸出功率與額定扭矩功率的百分比,%;
ηvp--汽車在額定功率工況下的校正驅動輪輸出功率與額定功率的百分
比,%;
PvMo--汽車在額定扭矩工況下的校正驅動輪輸出功率,kW;
Pvpo--汽車在額定功率工況下的校正驅動輪輸出功率,kW;
PM--發動機在額定扭矩工況下的輸出功率,kW;
Pe--發動機的輸出功率,kW。
國產營運車輛的校正驅動輪輸出功率的輸出限值列于表1,其他車輛可參照執行。
4.2.4 動力性合格的條件
ηvM≥ηMa (3)
或 ηvp≥ηpa (4)
式中:ηMa--汽車在額定扭矩工況下的校正驅動輪輸出功率與額定扭矩功率的百分比的允許值,%;
ηpa--汽車在額定功率工況下的校正驅動輪輸出功率與額定功率的百分
比的允許值,%。
4.2.5 轎車的動力性按額定扭矩工況進行檢測和評價,其他車輛應按4.2.4規定的兩種合格條件中任選一種工況進行檢測和評價。
表1 汽車驅動輪輸出功率的限值
汽車類別 汽車型號 額定扭矩工況額定功率工況
直接檔檢驗車速(VM)km/h 校正驅動輪輸出功率/額定扭矩功率的限值(ηMa)% 直接檔檢驗車速(VM)km/h 校正驅動輪輸出功率/額定扭矩功率的限值(ηPa)%
載 貨 汽 車 1010、1020系列 汽油車 60 50 90 40
1030、1040系列 汽油車 60 50 90 40
柴油車 55 50 90 45
1050、1060系列 汽油車 60 50 90 40
柴油車 50 50 80 45
1070、1080系列 柴油車 50 50 80 45
1090系列 汽油車 40 50 80 45
柴油車 55 50 80 45
1100、1110系列1120、1130系列 柴油車 50 45 80 40
1140、1150、1160系列 柴油車 50 50 80 40
1170、1190系列 柴油車 55 50 80 40
汽車類別汽車型號 額定扭矩工況 額定功率工況
直接檔檢驗車速(VM)km/h 校正驅動輪輸出功率/額定扭矩功率的限值(ηMa)% 直接檔檢驗車速(VM)km/h 校正驅動輪輸出功率/額定扭矩功率的限值(ηPa)%
半掛列車1) 10t半掛列車系列 汽油車 40 50 80 45
柴油車 50 50 80 45
15t、20t半掛列車系列 柴油車 45 45 70 40
25t半掛列車系列 柴油車 45 50 75 40
客車 6600系列 汽油車 60 45 85 35
柴油車 45 50 75 40
6700系列 汽油車 50 40 80 35
柴油車 55 45 75 35
6800系列 汽油車 40 40 85 35
柴油車 45 45 75 35
6900系列 汽油車 40 40 85 35
柴油車 60 45 85 35
6100系列 汽油車 40 40 85 35
柴油車 40 45 85 35
6110系列 汽油車 40 40 85 35
柴油車 55 45 80 35
6120系列 柴油車 60 40 90 35
轎車 夏利、富康 95/652) 40/352)--
桑塔納 95/652) 45/352) - -
注:5010系列~5040系列廂式貨車和罐式貨車驅動輪輸出功率的允許值按同系列普通貨車的允許值下調2%;其他系列廂式貨車和罐式貨車驅動輪輸出功率的允許值按同系列普通貨車的允許值下調4%。
1)--半掛列車是按載質量分類。
2)--為汽車變速檔使用三檔時的參照值。
5 燃油經濟性
按12.2規定的檢驗方法測得的汽車百公里燃料消耗量不得大于該車型原廠規定的相應車速等速百公里燃料消耗量的110%。
6 制動性
6.1 車輛應具有行車制動、應急制動和駐車制動功能。
6.2 行車制動系制動踏板的自由行程應符合該車原廠規定的有關技術條件。
6.3 行車制動在產生最大制動作用時的踏板力,對于座位數小于或等于9的載客汽車應不大于500N,對于其它車輛應不大于700N。
6.4 液壓行車制動在達到規定的制動效能時,踏板行程(包括空行程,下同)不得超過全行程的四分之三;制動器裝有自動調節間隙裝置的車輛的踏板行程不得超過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且其座位數小于或等于9的載客汽車踏板行程不得超過120mm,其他類型車輛不得超過150mm。
6.5 駐車制動應能使車輛在即使沒有駕駛員的情況下,也能停在上、下坡道上。駕駛員必須在座位上就可以實現駐車制動。施加于駐車制動操縱裝置的力:手操縱時,座位數小于或等于9的載客汽車應不大于400N,其他車輛應不大于600N;腳操縱時,座位數小于或等于9的載客汽車應不大于500N,其他車輛應不大于700N。
6.6 駐車制動操縱裝置必須有足夠的儲備行程,一般應在操縱裝置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內產生規定的制動性能,駐車制動機構裝有自動調節裝置時,允許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內達到規定的制動效能。棘輪式制動操縱裝置應保證在達到規定駐車制動效能時,操縱桿往復拉動的次數不得超過三次。駐車制動應通過純機械裝置把工作部件鎖止。不允許利用液壓、氣壓或電力驅動來獲得規定的駐車制動效能。
6.7 氣壓制動系統必須裝有限壓裝置,確保貯氣筒內氣壓不超過允許的最高氣壓。
6.8 采用氣壓制動系統的車輛,發動機在75%的額定功率轉速下,4min(汽車列車為6min,城市鉸接公共汽車和無軌電車為8min)內氣壓表的指示氣壓應從零開始升至起步氣壓(未標起步氣壓,按400kPa計)。
6.9 車輛的行車制動必須采用雙管路或多管路。
6.10 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脫離后,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6.11 車輛安裝防抱制動裝置的要求按GB12676-1999中4.2.20和4.3.13的規定。
6.12 制動系統故障報警裝置應完好有效。
6.13 試驗臺檢驗(以下簡稱"臺試")制動性能
6.13.1 行車制動性能
6.13.1.1 汽車在制動試驗臺上測出的制動力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臺試制動力要求
制動力總和與整車重量的百分比,%軸制動力與軸荷的百分比,%
空載 滿載 前軸 后軸
≥60 ≥50 ≥601) -
1)空載和滿載狀態下測試均應滿足此要求
6.13.1.2 臺試時的制動氣壓和制動踏板力要求
a)滿載檢驗時
氣壓制動系:氣壓表的指示氣壓≤額定工作氣壓;
液壓制動系:踏板力,座位數小于或等于9的載客汽車≤500N;
其他車輛≤700N。
b)空載檢驗時
氣壓制動系:氣壓表的指示氣壓≤600kPa;
液壓制動系:踏板力,座位數小于或等于9的載客汽車≤400N;
其他車輛≤450N。
6.13.1.3 制動力平衡要求
在制動力增長全過程中同時測得的左右輪制動力差的最大值,與全過程中測得的該軸左右輪最大制動力中大者之比,對前軸不得大于20%;對后軸:當后軸制動力大于或等于后軸軸荷的60%時不得大于24%;當后軸制動力小于后軸軸荷的60%時,在制動力增長全過程中同時測得的左右輪制動力差的最大值不得大于后軸軸荷的8%。
6.13.1.4 汽車制動協調時間(指在急踩制動時,從踏板開始動作至制動力達到表2規定的制動力75%時所需的時間):對采用液壓制動系的車輛不得大于0.35s;對于采用氣壓制動系的車輛不得大于0.56s。
6.13.1.5 車輪阻滯力:進行制動力檢測時,車輛各輪的阻滯力均不得大于該軸軸荷的5%。
6.13.1.6 制動完全釋放時間(從松開制動踏板到制動消除所需要的時間)對單車不得大于0.8s。
6.13.2 應急制動性能
6.13.2.1 應急制動應在行車制動系統有一處管路失效的情況下,在規定的距離內將車輛停住。
6.13.2.2 檢查汽車是否具有有效的應急制動裝置。如受檢汽車沒有應急制動裝置或對應急制動性能有質疑時,應按6.13.2.3的規定檢驗其應急制動性能。
6.13.2.3 應急制動性能要求:汽車在制動試驗臺上,應急制動起作用時,其測得的制動力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汽車應急制動力要求
車輛類型 應急制動力總和占整車重量百分比,%允許操縱力,N
手操縱 腳操縱
座位數≤9的載客汽車 ≥30 ≤400 ≤500
其他載客汽車 ≥26 ≤600 ≤700
載貨汽車 ≥23 ≤600 ≤700
6.13.3 駐車制動性能
當采用制動試驗臺檢驗車輛駐車制動的制動力時,車輛空載,乘坐一名駕駛員,使用駐車制動裝置,駐車制動力的總和應不小于該車在測試狀態下整車重量的20%;對總質量為整備質量1.2倍以下的車輛,限值為15%。
6.4 道路試驗(以下簡稱"路試")制動性能
車輛路試制動性能要求按GB7258-1997中第6.14條的規定。
6.15 當車輛經臺試后,對其制動性能有質疑時,可用6.14規定的路試進行復檢,并以滿載路試的結果為準。
7 轉向操縱性
7.1 轉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
7.1.1 最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100km/h的汽車:20°;
7.1.2 最大設計車速小于100km/h的汽車:30°。
7.2 轉向輕便性
7.2.1 路試檢測:汽車空載在平坦、干燥和清潔的硬路面上以10km/h的速度在5s之內沿螺旋線從直線行駛過渡到直徑為24m的圓周行駛,施加于轉向盤外緣的最大切向力不得大于150N。
7.2.2 原地檢測:汽車轉向輪置于轉角盤上,轉動轉向盤使轉向輪達到原廠規定的最大轉角,在全過程中用轉向力測試儀測得的轉動轉向盤的操縱力不得大于120N。
7.3 轉向輪的橫向側滑量
7.3.1前軸采用非獨立懸架的汽車,轉向輪的橫向側滑量,用側滑儀(包括單、雙板)按12.4.2規定的方法檢測時,側滑量值應不大于5m/km。
7.3.2 前軸采用獨立懸架的汽車,可以前輪定位參數值符合原廠規定的該車有關技術條件為合格。
7.4 車輪定位值
7.4.1 車輛的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該車有關技術條件的規定。
7.4.2 凡后輪有定位技術參數的汽車,后輪定位值應符合該車有關技術條件的規定。
7.5 車輛的最小轉彎直徑
以前外輪軌跡中心線為基線測量,其值不得大于24m。轉向輪的最大轉向角應符合原廠規定的該車的有關技術條件。內、外輪轉角應符合一定的幾何比例關系。
7.6 懸架特性
對于最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100km/h、軸載質量小于或等于1500kg的載客汽車,應按12.4.3規定的方法進行懸架特性檢測。
7.6.1 用懸架檢測臺按12.4.3.1規定的方法檢測時,受檢車輛的車輪在受外界激勵振動下測得的吸收率(被側汽車共振時的最小動態車輪垂直載荷與靜態車輪垂直載荷的百分比值)應不小于40%,同軸左右輪吸收率之差不得大于15%。
7.6.2 用平板檢測臺按12.4.3.2規定的方法檢測時,受檢車輛制動時測得的懸架效率應不小于45%,同軸左右輪懸架效率之差不得大于20%。
7.7 動力轉向(或助力轉向)的車輛卸載閥的工作時刻應符合原廠規定的該車有關技術條件。
7.8 汽車應具有適度的不足轉向特性,以使車輛具有正常的操縱穩定性。
7.9 轉向輪轉向后應能自動回正,在平坦、硬實、干燥和清潔的道路上行駛不得跑偏,其轉向盤不得有擺振或其他異?,F象。
7.10 轉向盤應轉動靈活,操縱方便,無阻滯現象。車輪轉向過程中不得與其他部件有干涉現象。
7.11 轉向節及臂,轉向橫、直拉桿及球銷應無裂紋和損傷,并且球銷不得松曠。對車輛進行改裝或修理時,橫直拉桿不得拼焊。
8 照明和信號裝置及其他電氣設備
8.1 前照燈光束照射位置
8.1.1 在檢驗前照燈的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時,前照燈在距離屏幕前10m處,光束明暗截止線轉角或中點的高度應為0.6H~0.8H(H為前照燈基準中心高度),其水平方向位置要求向左向右偏均不得超過100mm。
8.1.2 四燈制前照燈其遠光單光束的照射位置,前照燈在距離屏幕10m處,光束中心離地高度為0.85H~0.90H,水平位置要求左燈向左偏不得大于100mm, 向右偏不得大于170mm;右燈向左或向右偏均不得大于170mm。
8.1.3 汽車裝用遠光和近光雙光束燈時以調整近光光束為主。對于只能調整遠光單光束的燈,調整遠光單光束。
8.1.4 前照燈光束照射位置檢驗按12.6規定的方法進行。
8.2 汽車每只前照燈遠光光束發光強度應達到如下要求:
兩燈制:12000cd;四燈制:10000cd。
測試時,電源系統可處于充電狀態。
采用四燈制的汽車,其中兩只對稱的燈達到兩燈制的要求時,視為合格。
8.3 汽車的燈具應安裝牢靠,完好有效,不得因車輛振動而松脫、損壞,失去作用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的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8.4 所有前照燈的近光都不得眩目。
8.5 汽車和掛車的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數量、位置、光色、最小幾何可見角度等應符合GB4785的有關規定。
8.6 全掛車應在掛車前部的左右各裝一只紅色標志燈,其高度應比全掛車的前欄板高出300mm~400mm,距車箱外側應小于150mm。
8.7 車輛應裝置后回復反射器,車長大于10m的車輛應安裝側回復反射器,汽車列車應裝有側回復反射器?;貜头瓷淦鲬鼙WC夜間在其正面前方150m處用汽車前照燈照射時,在照射位置就能確認其反射光。
8.8 裝有前照燈的車輛應有遠近光變換裝置,并且當遠光變為近光時,所有的遠光應同時熄滅。同一輛車上的前照燈不允許左、右的遠、近燈光交叉開亮。
8.9 車輛的前位燈、后位燈、示廓燈、掛車標志燈、牌照燈和儀表燈應能同時啟閉,當前照燈關閉和發動機熄火時仍能點亮。
8.10 空載高為3m以上的車輛應安裝示廓燈。
8.11 車輛應安裝一只或兩只后霧燈,只有當遠光燈、近光燈或前霧燈打開時,后霧燈才能打開。后霧燈可以獨立于任何其他燈而關閉。后霧燈可以連續工作,直至位置燈關閉時為止,之后一直處于關閉狀態,直至再次打開。車輛(掛車除外)可以選裝前霧燈。
8.12 車輛應裝有危險報警閃光燈,其操縱裝置應不受電源總開關的控制。危險報警閃光燈和轉向信號燈的閃光頻率為1.5Hz±0.5Hz;起動時間應不大于1.5s。
8.13 汽車及掛車均應安裝側轉向燈,若汽車前轉向燈在側面可見時則視為滿足要求。鉸接式車輛每一剛性單元必須裝有至少一對側轉向燈。
8.14 車輛儀表板上應設置與行駛方向相適應的轉向指示信號和藍色遠光指示信號燈。
8.15 儀表板上應設置儀表燈。儀表燈點亮時,應能照清儀表板上所有儀表并不得眩目。
8.16 各種客車應設置車廂燈和門燈。車長大于6m的客車應至少有兩條車廂照明電路,僅用于進出口處的照明電路可作為其中之一。當一條電路失效時,另一條應能正常工作,以保證車內照明,但不得影響駕駛員的視線和其他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8.17 車輛照明和信號裝置的任一條線路出現故障,不得干擾其他線路的正常工作。
8.18 車輛前、后轉向信號燈、危險報警閃光燈及制動燈白天距100m可見,側轉向信號燈白天距30m可見;前、后位置燈、示廓燈和掛車標志燈夜間好天氣距300m可見;后牌照燈夜間好天氣距20m能看清牌照號碼。制動燈的亮度應明顯大于后位燈。
8.19 車長大于6m的客車應設置電源總開關,分線路保險完善的客車除外。
8.20 車速里程表、水溫表、機油壓力表、電流表、燃油表、氣壓表等各種儀表和信號裝置應齊全有效。
8.21 發電機技術性能應良好。蓄電池應保持常態電壓。所有電氣導線應捆扎成束、布置整齊、固定卡緊、接頭牢固,并有絕緣套,在導線穿越孔洞時需設絕緣套管。
9 排放與噪聲控制
9.1 排放污染物控制
9.1.1 裝配點燃式發動機的車輛排氣污染物控制
9.1.1.1 按GB18352通過型式認證的輕型汽車,應進行雙怠速試驗或加速模擬工況(ASM)試驗。
裝配點燃式發動機的車輛雙怠速試驗按12.7.1規定的方法進行,其排氣污染物限值見表4。加速模擬工況試驗按12.7.2規定的方法進行,其排氣污染物限值見表5。表4 裝配點燃式發動機的車輛雙怠速試驗排氣污染物限值
車輛類型 怠速 高怠速
CO,% HC,10-6 1) CO,% HC,10-6 1)
2001年1月1日以后上牌照的M12)類車輛 0.8 150 0.3 100
2002年1月1日以后上牌照的N13)類車輛 1.0 200 0.5 150
注:1)HC容積濃度值按正己烷當量。
2)M1指車輛設計乘員數(含駕駛員)不超過6人,且車輛最大總質量不超過2500kg。
3)N1還包括設計上乘員數(含駕駛員)超過6人,或車輛最大總質量超過2500kg但不超過3500的M類車輛。
9.1.1.2 除9.1.1.1規定的其他M、N類裝配點燃式發動機的車輛應按12.7.3規定的方法進行怠速試驗,怠速試驗排氣污染物限值見表6。
9.1.2 裝配壓燃式發動機的車輛排氣污染物控制
9.1.2.1 按GB18352通過型式認證的裝配壓燃式發動機的車輛,應按12.7.4.1進行自由加速排氣可見污染物試驗,排氣可見污染物限值見表7。
9.1.2.2 除9.1.2.1規定的其他裝配壓燃式發動機的車輛應按12.7.4.2進行自由加速煙度試驗,自由加速煙度試驗排放限值見表8。
9.1.3 汽油車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控制
9.1.3.1 1998年1月1日以后生產的汽油車應安裝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控制裝置。
9.1.3.2 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控制裝置應在有效使用日期(或有效使用里程)內。
9.1.3.3 連接管路應完好,膠管不得有斷裂、老化、脫落等現象。
9.1.4 汽車曲軸箱污染物排放控制
9.1.4.1 汽油車應裝有曲軸箱強制通風系統,包括PCV閥或流量孔和通風管。
9.1.4.2 曲軸箱強制通風系統連接管路應完好,膠管不得有斷裂、老化、脫落現象。
9.1.4.3 用U型水壓計或微型壓力計在機油標尺孔處檢查怠速、50%額定轉速的曲軸箱壓力,不得出現正壓力。
9.2 汽車噪聲控制
9.2.1 汽車定置噪聲:按12.8.1規定的方法進行測量,其限值如表9所示。
9.2.2 客車車內噪聲聲級應不大于82dB(A),中級以上營運客車車內噪聲聲級應不大于79dB(A)。其檢驗方法按12.8.2的規定進行。
9.2.3 汽車駕駛員耳旁噪聲聲級應不大于86dB(A),其檢驗方法按12.8.3的規定進行。
9.2.4 喇叭聲級:汽車喇叭聲級在距車前2m、離地高1.2m處用聲級計測量時,其值應為90dB(A)~115dB(A)。
表5 裝配點燃式發動機的車輛加速模擬工況試驗排氣污染物限值
車輛類型 基準質量,(RM)kg ASM5025 ASM2540
HC,10-6 1) CO,% NO,10-6 HC,10-6 1) CO,% NO,10-6
2001年1月1日以后上牌照的M12)類車輛 <1050 260 2.2 2500 260 2.4 2300
<1250 230 1.8 2200 230 2.2 2050
<1470 190 1.5 1800 190 1.8 1650
<1700 170 1.3 1550 170 1.5 1400
<1930 150 1.1 1350 150 1.3 1250
<2150 130 1.0 1200 130 1.2 1100
<2500 120 0.9 1050 120 1.1 1000
2002年1月1日以后上牌照的N13)類車輛 <1050 260 2.2 2500 260 2.4 2300
<1250 230 1.8 2200 230 2.2 2050
<1470 250 2.3 2700 250 3.2 2600
<1700 190 2.0 2350 190 2.7 2200
<1930 220 2.1 2800 220 2.9 2600
<2150 200 1.9 2500 200 2.6 2300
<2500 180 1.7 2250 180 2.4 2050
<3500 160 1.5 2000 160 2.1 1800
注:1)HC容積濃度值按正己烷當量。
2)M1指車輛設計乘員數(含駕駛員)不超過6人,且車輛最大總質量不超過2500kg。
3)N1還包括設計上乘員數(含駕駛員)超過6人,或車輛最大總質量超過2500kg但不超過3500的M類車輛。
表6 裝配點燃式發動機的車輛怠速試驗排氣污染物限值
車輛類型 怠速 高怠速
CO,% HC,10-6 1) CO,% HC,10-6 1)
1995年7月1日以前生產的在用汽車 4.5 1200 5.0 2000
1995年7月1日起生產的在用汽車 4.3 900 4.5 1200
注:1)HC容積濃度值按正己烷當量。
10 密封性
10.1 客車防雨密封性
按12.9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檢驗,應達到QC/T476的有關要求。
10.2 連接件密封性
汽車上各連接件無漏油、滲水和漏氣現象。
10.3 制動系統密封性
10.3.1 采用氣壓制動的汽車,當氣壓升至600kPa且不使用制動的情況下,停止空氣壓縮機3min后,其氣壓降低值應不大于10kPa。在氣壓600kPa的情況下,將制動踏板踩到底,待氣壓穩定后觀察3min,單車氣壓降低值應不大于20kPa;汽車列車氣壓降低值不得超過30kPa。
10.3.2 采用液壓制動的汽車在保持踏板力為700N達到1min時,踏板不得有緩慢向地板移動的現象。
表7 裝配壓燃式發動機的車輛自由加速試驗排氣可見污染物限值
車輛類型 光吸收系數,m-1
2001年1月1日以后上牌照的在用車 2.5
2001年1月1日以后上牌照的裝配廢氣渦輪增壓器的在用車 3.0
表8 裝配壓燃式發動機的車輛自由加速試驗煙度排放限值
車輛類型 煙度值,Rb
1995年7月1日以前生產的在用汽車 4.7
1995年7月1日起生產的在用汽車 4.0
表9 汽車定置噪聲限值(dB)
車輛類型 燃 料 種 類 車輛出廠日期
1998年1月1日以前 1998年1月1日及以后
轎車 汽油 87 85
微型客車、貨車 汽油 90 88
輕型客車、貨車越野車 汽油 nr≤4300r/min 94 92
nr>4300r/min 97 95
柴油 100 98
中型客車、貨車大型客車 汽油 97 95
柴油 103 101
重型貨車 N≤147kW 101 99
N>147kW 105 103
注:N-汽車發動機額定功率
nr-發動機額定轉速
11 整車整備
11.1 基本要求
11.1.1 整車整備應齊全、完好、有效,各連接部件緊固完好。車體應周正,車體外緣左右對稱部位(在離地高1.5m內測量)高度差不得大于40mm;左右軸距不得大于軸距的1.5/1000。
11.1.2 車輛的結構不得任意改造。
11.1.3 營運車輛的車頂、車門、車身、風窗玻璃等部分的標識應統一,齊全有效,并符合有關規定。
11.2 車輛尺寸參數
11.2.1 車輛的外廓尺寸限值應符合表10的規定。
表10 車輛外廓尺寸限值 單位:m
車輛類型 長 寬 高
載貨汽車(包括載貨越野汽車) ≤12 ≤2.5 ≤4
整體式汽車 ≤12 ≤2.5 ≤4
半掛汽車列車 ≤16.5 ≤2.5 ≤4
全掛汽車列車 ≤20 ≤2.5 ≤4
11.2.2 車輛后懸
客車及封閉式車廂(或罐體)的車輛后懸不得超過軸距的65%,最大不得超過3.5m。其他車輛后懸不得超過軸距的55%。對于三軸車輛,若二、三軸為雙后軸,其軸距應按第一軸至雙后軸中心線的距離計算;若一、二軸為雙轉向軸,其軸距按一、三軸的軸距計算。多軸車輛的后懸應從最后一軸的中心線往后計算。對于客車,后懸應以車身外蒙皮尺寸計算。如后保險杠突出于后背外蒙皮,則以后保險杠尺寸計算,不計后尾梯。
11.3 車輛質量參數
11.3.1 車輛總質量不得超過下列規定值:
a)半掛汽車列車、全掛汽車列車:40000kg;
b)集裝箱半掛列車:46000kg。
11.3.2 車輛軸載質量不得超過下列規定值:
a)單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6000kg;
b)單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0000kg;
c)雙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0000kg;
d)雙聯軸(每側各一單輪胎、雙輪胎)載質量:14000kg;
e)雙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8000kg;
f)三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2000kg;
g)三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22000kg。
11.3.3 在11.3.2中,凡已經國家批準生產的單軸軸載質量大于10t、小于或等于13t的車輛,只要車輛的總質量符合國家核定的噸位標準,暫以國家核定的軸載質量視同軸載質量限值標準。
11.3.4 用軸(輪)荷儀測量車輛的前后軸(輪)荷及整車重量,在整備質量狀態下測得的值應不超出汽車制造廠規定的該車整備質量的5%。
11.4 車速表檢查
車速表允許誤差范圍為+20%~-5%,即當實際車速為40km/h時,車速表指示值應為38km/h~48km/h。其檢驗方法按12.10的規定進行。
11.5 滑行性能
11.5.1 用底盤測功機檢測時,按12.5.1規定的方法測得的初速為30km/h的滑行距離,應符合表11的規定。
表11 車輛滑行距離要求
汽車整備質量M,kg 雙軸驅動車輛的滑行距離,m 單軸驅動車輛的滑行距離,m
M<1000 ≥104 ≥130
1000≤M≤4000 ≥120 ≥160
400050008000M>11000 ≥214 ≥270
11.5.2 路試檢測時,按12.5.2規定的方法測得的初速為30km/h的滑行距離應符合表11的規定。
11.5.3 按12.5.3規定的方法測得的滑行阻力Ps,應符合
Ps≤1.5%Mog
式中,Ps--滑行阻力,N;
M--汽車的整備質量,kg;
g--重力加速度,9.8m/s2
11.5.4 車輛的滑行性能符合11.5.1、11.5.2或11.5.3中任一項即為合格。
11.6 異響檢查
11.6.1 發動機運轉應無異響,運轉和加速時不得有回火放炮現象。
11.6.2 車輛運行當中底盤應無異響。
11.7 潤滑檢查
11.7.1 各部潤滑良好,發動機機油壓力應符合該車有關技術條件的規定。
11.7.2 汽油機油換油指標應符合GB/T8028的規定;柴油機油換油指標應符合GB/T7607的規定。
11.7.3 變速箱、后橋等總成和部件的潤滑油的規格和用量應符合規定。
11.8 車架、車身與駕駛室
11.8.1 車身和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工作條件和客貨安全。
11.8.2 車身和駕駛室應堅固耐用,車架、車身與駕駛室不得有開裂、銹蝕和明顯變形,螺栓和鉚釘不得缺少或松動,車身與車架的連接應安裝牢固。
11.8.3 貨箱的欄板和地板應平整;客車車身與地板應密合,應有防止發動機廢氣進入車廂內部的有效措施。地板和座椅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座椅合扶手應安裝牢固可靠。乘客座椅間距不得采用沿滑道縱向調整的結構。
11.8.4 車身外部和內部都不應有任何可能使人致傷的尖銳凸起物。
11.8.5 駕駛室和乘客艙所有內飾材料應具有阻燃性。
11.8.6 車門和車窗
11.8.6.1 車門和車窗應啟閉輕便,不得有自行開啟現象,鎖止可靠,玻璃升降器應完好。
11.8.6.2 動力啟閉的乘客門
a)采用動力啟閉的乘客門在有故障的情況下,應仍能簡便地靠手動來開關。在緊急情況下,當車輛靜止、且車門未鎖時,每扇動力啟閉乘客門不論是否有動力供應,都能通過控制器從車內或車外開啟。此控制器應有明顯標志,易于識別,且安裝在便于操作、確保安全的地方。
b)應設發光或音響信號裝置,以便在乘客門未完全關閉時告知駕駛員。此信號裝置可用于一個或數個乘客門。
c)每扇動力啟閉乘客門的結構和控制系統應做到乘客不會被門傷害或夾住。對開式折疊乘客門,應在可能夾住乘客的門邊緣全長上安裝總寬度至少為40mm的橡膠密封條。
11.8.6.3 車輛的門窗應使用安全玻璃,前風窗玻璃應采用夾層玻璃或部分區域鋼化玻璃,其他車窗可采用鋼化玻璃。
11.8.7 駕駛室必須保證駕駛員的前方視野和側方視野。車窗玻璃不允許張貼妨礙駕駛員視野的附加物及鏡面反光遮陽膜。
11.8.8 前風窗玻璃應裝備刮水器,刮水器應能正常工作,刮水器關閉時刮片應能自動返回至初始位置。
11.8.9 安全出口
11.8.9.1 車長大于6m的客車,如車身右側僅有一個乘客上下的車門時,應設置安全門或安全窗。臥鋪客車應設置車頂安全出口。其臥鋪布置為上、下雙層時,側窗布置應為上下雙排。使用安全門時應保證不用其他器具即可將其向外推開。安全出口的數量及位置應符合有關規定。
11.8.9.2 安全門應滿足下列要求
a)安全門的凈高不得小于1250mm,凈寬不得小于550mm;
b)門鉸鏈應在門前端,向外開啟角度應不小于100°,并能在此角度下保持開啟,同時設有開啟報警裝置;
c)通向安全門的通道寬度應不小于300mm,不足300mm時,允許采用迅速翻轉座椅等方法加寬通道;
d)車內外應設應急開門把手,車外把手距地面高度應不大于1800mm;
e)關閉時應能鎖止;
f)在安全門或安全窗處應有醒目的紅色標志和操縱方法,字體高度應不小于20mm。
11.8.9.3 安全窗應滿足下列要求
a)安全窗和安全頂窗的面積應不小于3×105mm2,且能內接一個400mm×600mm的橢圓;車輛后端面的安全窗的面積應不小于4×105mm2,且能內接一個500mm×700mm的矩形;
b)安全窗應易于向外推開或用手錘擊破玻璃,在其附近應備有便于取用的擊碎出口玻璃的專用工具。
11.8.10 車長大于6m的客車同方向座椅的座間距不得小于650mm,面對面座椅的座間距不得小于1200mm。
11.8.11 中級、中級以上車長大于或等于9m的營運客車和臥鋪客車車身頂部不得設置行李架,應設置符合有關標準要求的行李艙。其他客車需設置車外頂行李架時,其頂架載荷按每個乘客10kg行李核定,且行李架長度不得超過車長的三分之一。
11.8.12 臥鋪客車的臥鋪應采用"1+1"或"1+1+1"縱向布置(與車輛前進方向相同),臥鋪寬度應不小于450mm,臥鋪縱向間距應不小于1400mm,相鄰臥鋪的間距應不小于350mm。
11.8.13 車長大于6m的客車應設置乘客通道,通道距地板上平面700mm以下范圍內的通道寬度應不小于300mm;700mm以上的通道寬度應不小于450mm。營運客車通道中不準設置供乘客使用的折疊式座椅。
11.8.14 車長大于6m的客車的乘客門的一級踏步高應不大于400mm;若采用鋼板懸架,則后乘客門的一級踏步高不得大于430mm。車長大于6m的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乘客門的一級踏步高應不大于430mm。
11.8.15 轎車應裝有護輪板,掛車后輪應有擋泥板,其他車輛的所有車輪均應有擋泥板。
11.9 行駛系
11.9.1 車輪和輪胎
11.9.1.1 輪胎的磨損:轎車和掛車胎冠上花紋深度不得小于1.6mm;其他車輛轉向輪的胎冠花紋深度不得小于3.2mm,其余輪胎胎冠花紋深度不得小于1.6mm。
11.9.1.2 輪胎胎面不得有因局部磨損而暴露出輪胎簾布層。輪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長度超過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輪胎簾布層的破裂和割傷。
11.9.1.3 同一軸上輪胎規格和花紋應相同,輪胎規格應符合車輛出廠時的規定,同一軸上輪胎外徑的磨損程度應大體一致。
11.9.1.4 汽車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11.9.1.5 汽車裝用的輪胎應與其最大設計車速相適應。
11.9.1.6 輪胎負荷不應超過該輪胎的額定負荷,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該輪胎承受負荷時規定的壓力。
11.9.1.7 最大設計車速超過120km/h的車輛,其車輪應做動平衡,并應符合有關技術要求。
11.9.1.8 輪胎螺母和半軸螺母應完整齊全,并應按規定力矩緊固。
11.9.1.9 車輛總成的橫向擺動量和徑向跳動量:總質量小于或等于4500kg的汽車不得大于5mm;其他車輛不得大于8mm。
11.9.2 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和斷片現象,其彈簧形式和規格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規定。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應緊固。
11.9.3 減振器應齊全有效。
11.9.4 前、后橋不得有變形和裂紋。
11.9.5 車橋與懸架之間的各種拉桿和導桿不得變形,各接頭和襯套不得松曠和移位。
11.10 傳動系
11.10.1 離合器踏板自由行程應符合原廠規定的該車技術條件的有關規定。
11.10.2 離合器踏板力應不大于300N。
11.10.3 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工作時不得有異響、抖動和不正常打滑等現象。
11.10.4 變速器和分動器,換檔時齒輪嚙合靈便,互鎖、自鎖、倒檔鎖裝置有效,不得有亂檔和自動跳檔現象,換檔時變速桿不得與其他部件干涉。運行中無異響。
11.10.5 傳動軸在運轉時不得發生振抖和異響,中間軸承和萬向節不得有裂紋和松曠現象。
11.10.6 驅動橋工作應正常且無異響。
11.11 安全防護裝置
11.11.1 汽車安全帶
11.11.1.1 座位數小于或等于20(含駕駛員座椅,下同)或者車長小于或等于6m的載客汽車和最大設計車速大于100km/h的載貨汽車和牽引車的前排座位必須裝置汽車安全帶。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的駕駛員座椅及前面沒有座椅或護欄的座椅應安裝汽車安全帶。安全帶應有認證標志。
11.11.1.2 臥鋪客車的每個鋪位均應安裝兩點式汽車安全帶。
11.11.1.3 汽車安全帶應可靠有效,安裝位置應合理,固定點應有足夠的強度。
11.11.2 車內外后視鏡和前下視鏡
11.11.2.1 車輛(掛車除外)必須在左右各設置一面后視鏡;車長大于6m的平頭客車和平頭載貨汽車車前應設置一面下視鏡。轎車和客車駕駛室內應設置一面內后視鏡。
11.11.2.2 車輛車外后視鏡的安裝位置和角度應保證看清車身左右外側、車后50m以內的交通情況。前下視鏡應能看清風窗玻璃前下方長1.5m、寬3m范圍內的情況。
11.11.2.3 車內外后視鏡和前下視鏡應易于調節,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
11.11.2.4 安裝在外側距地面1800mm以下的后視鏡,當行人等接觸該鏡時,應具有能緩和沖擊的功能。
11.11.3 車輛駕駛室內應設置防止陽光直射而使駕駛員產生眩目的裝置,且該裝置在車輛碰撞時,不應對駕駛員造成傷害。
11.11.4 轎車及在寒冷地區營運的車輛的前風窗玻璃應裝有除霧、除霜裝置。
11.11.5 客車車內空氣調節
11.11.5.1 空調系統應具有制冷或采暖功能,并應運轉正常。不允許采用直通式采暖方式。
11.11.5.2 應設有通風換氣裝置。
11.11.5.3 燃燒式采暖系統和利用排氣余熱的采暖系統應設置有害氣體安全報警裝置。
11.11.6 燃油系統的安全保護
11.11.6.1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牢靠,不致因振動和沖擊而發生損壞和漏油現象。
11.11.6.2 車廂內不允許裝設燃油供給系統。
11.11.6.3 燃油箱的加油口及通氣口應保證在車輛晃動時不漏油。
11.11.6.4 車長大于6m的客車燃油箱距客車前端面應不小于600mm,距客車后端面應不小于300mm。不允許用戶加裝燃油箱。
11.11.6.5 燃油箱的通氣口和加油口不得在有站席和座席的車廂內開口。
11.11.7 車輛發動機的排氣管不得指向車身的右側,排氣口至燃油箱的距離不得小于500mm,客車的排氣口應伸出車身外蒙皮。
11.11.8 車身小于或等于6m的載客汽車前后都應設置保險杠,載貨汽車應設置前保險杠。
11.11.9 汽車和掛車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
11.11.9.1 總質量大于3500kg的載貨汽車和掛車兩側必須裝備側面防護裝置,但本身結構已能防止行人和騎車人等卷入的汽車和掛車除外。
11.11.9.2 除牽引車和長貨掛車以外的汽車及掛車,空載狀態下其車身或無車身底盤總成的后端離地間隙大于700mm時,必須裝備能有效防止其他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等從車輛后下方嵌入的防護裝置。
11.11.10 載貨汽車車箱前部應安裝比駕駛室高70mm~100mm的安全架(自卸車、載質量1000kg以下的載貨汽車除外)。
11.11.11 駕駛員和貨物同在一個車廂內的廂式車前排座椅的后方應安裝安全架。
11.11.12 營運車輛應裝備與其相適應的有效滅火裝置,滅火裝置應安裝牢靠并便于取用。
11.12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
11.12.1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標志應符合GB13392的規定。
11.12.2 車廂、底板應平整完好,周圍欄板必須牢固,鐵質底板裝運易燃、易爆貨物時應采用襯墊防護措施。
11.12.3 車輛的排氣管應裝有有效的隔熱和熄滅火星的裝置,電路系統應有切斷總電源和隔離電火花的裝置。運送易燃易爆貨物的車輛排氣管應在車身的前部,車輛尾部應安裝接地線。
11.12.4 應根據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工具。消防器材在車上應安裝牢靠并便于取用。
11.12.5 裝運危險貨物的罐(槽)應適合所裝貨物的性能,具有足夠的強度,并應根據不同貨物的需要配備卸壓閥、防波板、遮陽物、壓力表、液位計、導除靜電等相應的安全裝置;罐(槽)外部的附件應有可靠的防護設施,必須保證所裝貨物不發生"跑、冒、滴、漏",并在閥門口裝置積漏器。
11.12.6 使用裝運液化石油氣和有毒液化氣體的罐(槽)車及其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部門對液化石油氣汽車罐(槽)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11.12.7 應定期對裝運放射性同位素的專用運輸車輛、設備、搬運工具、防護用品進行放射性污染程度的檢查,當污染量超過規定的允許水平時,不得繼續使用。
11.12.8 裝運集裝箱、大型氣瓶、可移罐(槽)等的車輛,必須設置有效的緊固裝置。
11.13 汽車列車
11.13.1 汽車列車的比功率
Pd=Pe/mt (5)
式中:Pd--汽車列車的比功率,kW/t;
Pe--汽車列車發動機功率,kW;
mt--汽車列車最大總質量,t。
汽車列車的比功率應符合以下規定:
mt<18t: Pd≥6.88
18t≤mt<43t: Pd≥4.40+38.80/mt
mt≥43t: Pd≥5.40
11.13.2 汽車列車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直線行駛時,掛車后軸中心相對于牽引車前軸中心的最大擺動幅度:全掛汽車列車應不大于200mm;半掛汽車列車應不大于100mm。
11.13.3 汽車列車制動滯后時間:掛車最后軸制動動作滯后于牽引車前軸制動動作時間不得大于0.2s。
11.13.4 牽引車與被牽引車的連接裝置應堅固耐用,其結構應能確保相互牢固的連接,并應在其連接裝置上裝有防止車輛在行駛中因振動和沖擊而使連接脫開的安全裝置。
11.14 集裝箱運輸車
11.14.1 集裝箱與運輸車體之間必須鎖止可靠。
11.14.2 掛車后軸除有效參與整車制動外,必須另有可獨立操縱的制動裝置。
12 檢驗方法
12.1 用底盤測功機檢測汽車驅動輪輸出功率
按GB/T18276-2000中4.1和4.2的規定進行檢驗。
12.2 燃料經濟性檢驗
12.2.1 用底盤測功機檢測汽車等速百公里燃料消耗量
12.2.1.1 檢測環境條件:環境溫度:0℃~40℃;環境濕度小于85%;大氣壓力:80kPa~110kPa。
12.2.1.2 臺架和車輛的準備
a)測試前車輛應預熱至正常熱狀態,車輛輪胎規格和氣壓應符合該車技術條件的規定;
b)底盤測功機應預熱到正常工作溫度,底盤測功機和油耗計應符合使用要求,工作正常;
c)測量并記錄環境溫度、大氣壓力和燃料密度。
12.2.1.3 檢測方法
a)在底盤測功機上設定檢測車速:轎車:60km/h;其他車輛:50km/h。
b)將被測汽車驅動輪平穩駛至底盤測功機滾筒上,起動汽車,逐步加速并換至直接檔(無直接檔至最高檔),使車速達到規定的車速。給測功機加載PPAU,使其模擬汽車滿載等速行駛在平坦良好路面時的行駛阻力功率P:
P=PPAU+PPL+PF
式中:P--汽車滿載等速行駛在平坦良好路面時的行駛阻力功率;
PPAU--底盤測功機吸收單元的吸收功率;
PPL--測功機內部摩擦損失功率,由底盤測功機生產廠家給出;
PF--汽車驅動輪、傳動系等摩擦損失,由測功機使用者自行測定。
當PPL+PF≥P時,則車輛不能在該測功機上進行檢測;
當PPL+PF < P時,則需調整PPAU,使PPAU+PPL+PF=P。
其中行駛阻力功率P可按GB18352.1~18352.2-2001附件CC的有關規定試驗測得,試驗時基準質量為車輛滿載;也可以按汽車在平坦良好路面等速行駛所消耗的功率值計算得到。
c)待車速穩定后開始測量,要求測量不低于500m距離的燃料消耗量。連續測量兩次并記錄。
d)計算等速百公里燃料消耗量和2次的算術平均值。
12.2.1.4 檢測結果的重復性檢驗
a)檢測結果的重復性按第95百分位來判斷;
b)標準差:第95百分位分布的標準差R與重復性檢測次數n有關,如表12所示。
c)重復性檢驗
ΔQmax為每次檢測時,n次檢測結果中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單位為L/100km。
ΔQmaxΔQmax>R時,則檢測結果的重復性差,必須增加檢測次數。
表12 標準差R與重復性檢測次數n的關系
n 2 3 4 5 6
R,L/100km 0.053Qmp 0.063Qmp 0.069Qmp 0.073Qmp 0.085Qmp
注:為每次檢測時,n次檢測所得百公里燃料消耗量算術平均值(L/100km)。
12.2.1.5 檢測數據的校正
燃料消耗量的檢測值均應校正到標準狀態下的數值。
a)標準狀態
環境溫度:20℃
大氣壓力:100kPa
汽油密度:0.742g/cm3
柴油密度:0.830g/cm3
b)校正公式:
Qmj=Qmp/(C1×C2×C3)
式中:Qmj--檢測百公里燃料消耗量校正值,L/100km;
Qmp--檢測百公里燃料消耗量算術平均值,L/100km;
C1--環境溫度校正系數,C1=1+0.0025(20-T);
C2--大氣壓力校正系數,C2=1+0.0021(P-100);
C3--燃料密度的校正系數,汽油機:C3=1+0.8(0.742-Gs);
柴油機:C3=1+0.8(0.83-Gd);
T--檢測時的環境溫度,℃;
P--檢測時的大氣壓力,kPa;
Gs--檢測時的汽油平均密度,g/cm3;
Gd--檢測時的柴油平均密度,g/cm3。
12.2.2 路試檢測汽車百公里燃料消耗量
12.2.2.1 不能用底盤測功機檢測汽車百公里燃料消耗量的,可按GB/T12545-1990中6.1~6.3的規定,采用道路試驗進行規定檢測車速的等速試驗。試驗條件應符合該標準第3章的規定。
12.2.2.2 路試百公里燃料消耗量的檢測值應按12.2.1.5的規定校正到標準狀態下的數值。
12.3 制動性能檢驗
12.3.1 臺試制動性能檢驗方法按GB7258-1997附錄C中C2進行。
12.3.2 路試制動性能檢驗方法按GB7258-1997附錄C中C1進行??刹捎梅墙佑|式速度計和能直接測取車輛充分發出的平均減速度、制動協調時間和制動距離的汽車制動性能測試儀進行路試制動性能檢驗。
12.4 轉向操縱性檢驗
12.4.1 轉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檢驗
12.4.1.1 汽車應保持直線向前狀態,置于平坦、干燥和清潔的硬質路面上。
12.4.1.2 將轉向力-角儀安裝在轉向盤上。
12.4.1.3 轉動轉向盤至一側有阻力止,再轉至另一側有阻力止,測出其最大自由轉動量。
12.4.2 轉向輪側滑量檢驗
轉向輪側滑量檢驗方法按GB7258-1997附錄B進行。
12.4.3 懸架特性檢驗
12.4.3.1 用懸架裝置檢測臺檢驗
a)汽車輪胎規格、氣壓應符合規定值,車輛空載,不乘人(含駕駛員);
b)將車輛每軸車輪駛上懸架裝置檢測臺,使輪胎位于臺面的中央位置;
c)啟動檢測臺,使激振器迫使汽車懸掛產生振動,使振動頻率增加過振蕩的共振頻率;
d)在共振點過后,將激振源關斷,振動頻率減少,并將通過共振點;
e)記錄衰減振動曲線,縱坐標為動態輪荷,橫坐標為時間。測量共振時動態輪荷。計算并顯示動態輪荷與靜態輪荷的百分比及其同軸左右輪百分比的差值。
12.4.3.2 用平板檢測臺檢驗
a)平板檢測臺平板表面應干燥,沒有松散物質及油污;
b)駕駛員將車輛對正平板臺以5km/h~10km/h的速度駛上平板,置變速器于空檔,急踩制動,使車輛停??;
c)測量制動時的動態輪荷;記錄動態輪荷的衰減曲線;
d)計算并顯示懸架效率和同軸左右懸架效率之差值。
12.5 滑行性能檢驗
12.5.1 用底盤測功機檢測滑行距離
12.5.1.1 汽車輪胎氣壓應符合規定值,傳動系潤滑油油溫不低于50℃。
12.5.1.2 根據測試汽車的基準質量選定底盤測功機的相應當量慣量,當底盤測功機所配備的飛輪系統的慣量級數不能準確滿足測試汽車的當量慣量需要時,可選配與測試汽車整備質量最接近的轉動慣量級,但應對檢測結果作必要的修正。
12.5.1.3 將試驗車輛驅動輪置于底盤測功機滾筒上,啟動汽車,按引導系統提示加速至高于規定車速(30km/h)后,置變速器于空檔,利用車-臺系統貯藏的功能,使其運轉直至車輪停止轉動。
12.5.1.4 記錄汽車從30km/h開始的滑行距離。
12.5.2 路試檢驗滑行距離
12.5.2.1 應在平坦(縱向坡度不應超過1%)、干燥和清潔的硬路面上進行。風速不大于3m/s。
12.5.2.2 車輛空載,輪胎氣壓應符合規定值。
12.5.2.3 被試車輛行駛速度高于30km/h后,置變速器于空檔,開始滑行,當速度為30km/h時用速度計或第五輪儀測量滑行距離。
12.5.2.4 試驗至少往返各滑行一次,往返區段盡量重合。
12.5.3 滑行阻力測試
12.5.3.1 應在平坦、干燥和清潔的硬路面上進行。
12.5.3.2 車輛空載,輪胎氣壓應符合規定值。
12.5.3.3 解除制動,置變速器于空檔。
12.5.3.4 用拉力傳感器拉(或用壓力傳感器推)被試車輛,當被試車輛從靜止開始移動時,記下傳感器的拉(壓)力值。
12.6 前照燈光束照射位置檢驗
前照燈光束照射位置檢驗方法按GB7258-1997附錄D進行。
12.7 汽車排放污染物檢驗
12.7.1 雙怠速試驗
雙怠速試驗按GB/T3845-1993附錄C進行。
12.7.2 加速模擬工況試驗
加速模擬工況試驗按GB18285-2000附錄A進行。
12.7.3 怠速試驗
怠速試驗按GB/T3845的規定進行。
12.7.4 自由加速試驗
12.7.4.1 自由加速排氣可見污染物試驗按GB18285-2000附錄B進行。
12.7.4.2 自由加速煙度試驗按GB/T3846的規定進行。
12.8 汽車噪聲檢驗
12.8.1 汽車定置噪聲檢驗按GB/T14365-1993第1-5.3條的規定進行。
12.8.2 客車車內噪聲檢驗按GB/T1496的規定進行。
12.8.3 駕駛員耳旁噪聲檢驗
12.8.3.1 車輛應處于靜止狀態且變速器置于空檔,發動機應處于額定轉速狀態。車輛門窗應緊閉。
12.8.3.2 測量位置應符合GB/T1496的要求。
12.8.3.3 聲級計應置于"A"計權、"快"檔。
12.9 客車防雨密封性檢驗
客車防雨密封性的檢驗方法按GB/T12480的規定進行。
12.10 車速表檢驗
車速表的檢驗方法按GB7258-1997附錄A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行業標準《汽車技術等級評定的檢測方法》
JT/T 199-95
目錄
1 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
2 引用標準
3 檢測方法
3.1 動力性
3.5 廢氣排放
3.2 燃料經濟性
3.6 照燈及喇叭
3.3 制動性
3.7 密封性
3.4 轉向操縱性
3.8 整車與外觀
4 標準的實施監督
1 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技術等級評定的檢測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駛的總質量26t以下(含26t)的汽車和總質量45t以下(含45t)的汽車列車。
2 引用標準
GB3798 汽車大修竣工出廠技術條件
GB/T 3845 汽油車排放污染物的測量 試怠速法
GB/T 3846 柴油車自由加速煙度的測量 濾紙煙度法
GB 4599 汽車前照燈配光性能
GB 5624 汽車維修術語
GB 7258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 7454 機動車前照燈使用和光束調整技術規定
GB/T 12480 客車防雨密封性試驗方法
3 檢測方法
3.1 動力性
3.1.1 檢測項目
a.發動機功率;
b.底盤輸出功率;
c.汽車直接檔加速時間
3.1.2 檢測方法
3.1.2.1 用發動機無外載測功儀(以下簡稱測功儀)檢測發動機功率。
a.起動發動機,并預熱至正常熱狀態,與此同時接通測功儀電源,連接傳感器;
b.按儀器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
c.從測功儀上讀取(或換算成)發動機的功率值。
3.1.2.2 用汽車底盤測功機檢測底盤輸出功率。
a.起動發動機,變速器順序換至直接檔(無直接檔的用最高檔),使汽車預熱至正常熱狀態;
b.測量時,使變速器在直接檔,逐漸加大節氣門開度,同時對測功機加載,直到節氣門全開,發動機達到額定轉速;
c.車速穩定后,讀取車速值及測功機顯示的功率值;
d.換算成發動機功率。
3.1.2.3 用裝有模擬質量的底盤測功機檢測汽車直接檔加速時間。
測量規定車速段的加速 時間,再換算成發動機功率。
3.2 燃料經濟性
3.2.1 檢測項目
汽車等速百公里油耗。
3.2.2 檢測方法
用底盤測功機檢測等速百公里油耗。
起動發動機,使汽車運轉至正常熱狀態。在測功機上變速置直接檔(無直接檔的用最高檔),測功機加載至限定條件,使汽車穩定在測試車,測量燃料消耗量,并換算成百公里燃料消耗量。
3.3 制動性
3.3.1 檢測項目
a.制動力;
b.制動力平衡;
c.車輪阻滯力;
d.制動系統協調時間;
e.駐車制動力。
3.3.2 檢測方法
用滾筒反力式制動檢驗臺及輪重儀檢測制動力、制動力平衡、車輪阻滯力、制動系統協調時間、駐車制動力。
a.在輪重儀上測汽車輪質量;
b.在滾筒反力式檢驗臺上按操作規程,測各輪(軸)制動力、阻滯力;
c.在配有測量制動系統協調時間的制動檢驗臺上測制系統協調時間;
d.在滾筒反力式試驗臺上測駐車制動器的制動力。
3.4 轉向操縱性
3.4.1 檢測項目
a.轉向輪的側滑量;
b.轉向盤操縱力及最大自由轉動量。
3.4.2 檢測方法
3.4.2.1 在側滑檢驗臺上測轉向輪側滑量。
汽車以不大于4km/h的車速垂直側滑檢驗臺勻速駛過,讀取轉向輪的測滑量。
3.4.2.2 用轉向力一角儀測轉向盤操縱力及最大自由轉動量。
a.汽車置于平坦硬實干燥清潔的水泥或瀝青地面上;
b.將儀器安裝在轉向盤上;
c.轉動轉向盤,分別測出操縱力及自由轉動量。
3.5 廢氣排放
3.5.1 檢測項目
a.汽油車怠速污染物排放;
b.柴油車自由加速煙度排放。
3.5.2 檢測方法
3.5.2.1 用汽車排放氣體測試儀測汽油車怠速污染物排放。
a.發機由怠速加速 到中等轉速,維持5s以上,再降至怠速狀態;
b.此時將取樣管插入排氣管中,深度不少于300mm;
c.讀數取最大值;
d.若為多排氣管時,則取各管測值的算術平均值。
3.5.2.2 用煙度計測柴油車自由加速度排放。
a.取樣探頭逆氣流固定于排氣管內,并使其中心線與排氣管軸線平行;
b.將踏板開關固定于加速踏板上端,并使檢測儀表上的轉換開關位于與踏板結合的位置;
c.由怠速工況將加速踏板急速踏到底,約4s迅速松開,如此重復三次后即可開始測量;
d.在完成濾紙走位、清洗取樣管、調整零位后,將加速踏板與踏板開關一并迅速踏到底,至4s時迅速松開加速踏板和踏板開關,并由表頭讀數,下一次踏加速踏板距前一次間隔15s。如此重復三次,取三次讀數的算術平均值為所測煙度。
3.6 照燈及喇叭
3.6.1 檢測項目
a.前照燈的發光強度及前照燈光束照射方位偏移量;
b.喇叭的噪聲。
3.6.2 檢測方法 返回目錄
3.6.2.1 用前照燈檢測檢測前照燈發光強度及前照燈光束照射方位偏移量。
a.將汽車駛至檢測位置,前照燈與檢測儀受光器之間的距離,按儀使用說明書規定確定;
b.汽車應與檢測儀對正;
c.按檢測儀操作規程規定測量前照燈的發光強度及光束照射方位偏移量。
3.6.2.2 用聲級計檢測喇叭噪聲。
在汽車前2m、離地高1.2m處,用聲級計測喇叭的聲強。
3.7 密封性
3.7.1 檢測項目
a.汽車防雨密封性;
b.連接件密封性
3.7.2 檢測方法
a.按GB/T 12480進行;
b.檢視各部連接件密封情況。
3.8 整車與外觀
3.8.1 檢測項目
a.整車裝備;
b.發動機起動性與異響;
c.傳動系、懸掛與車架;
d.轉向與制動裝置;
e.車身與內飾;
f.門窗;
g.儀表與信號裝置;
h.潤滑
i.輪胎。
3.8.2 檢測方法
3.8.2.1 檢視整車設備。
a.檢視車體是否周正;
b.檢視輪胎螺母、騎馬螺栓、總成連接是否緊固;
c.用鋼卷尺測量車體左右高度差;
d.用皮尺測量左右軸距差;
e.檢視車牌照是否齊全完好;
f.檢視刮水器工作是否正常;
g.檢視后視鏡、下視鏡是否齊全、完好;
h.檢視備胎、拖鉤是否齊全完好。
3.8.2.2檢視發動機起動性,并用異響診斷儀檢查發動機異響
a.發動機在正常熱狀態下檢視發動機易起動程度;
b.用發動機異響診斷儀檢測發動機異響,按儀器操作規程規定進行測量。
3.8.2.3 檢視傳動系、懸掛與車架,并用異響診斷儀檢查傳動系異響。
a.用異響診斷儀檢測傳動系異響,按儀器操作規程規定進行測量;
b.檢視離合順接合是否平穩、分離是否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
c.檢視變速換檔時齒輪嚙合是否靈便,不得有亂檔、自行跳檔現象;
d.檢視傳動軸、中間軸承、萬向節是否有裂紋和松動現象;
e.檢視主減速器、差速器工作是否正常;
f.檢視汽車懸掛彈簧是否有裂紋、斷裂現象,中心螺栓是否緊因,減振器是否齊全;
g.檢視車架變形、銹蝕、彎曲、裂紋情況及螺栓、鉚燈缺少或松動情況。
3.8.2.4 檢視轉向與制裝置。
a.檢視轉向器安裝是否牢固;
b.檢視轉向節臂、轉向垂臂、橫直拉桿及球頭銷有無裂紋、損傷及松曠情況;
c.測量制動踏板自由行程。
3.8.2.5 檢視車身與內飾。
a.檢視車身骨架有無變形、斷裂;
b.檢視車身表面涂層是否完好;
c.檢視車身外部是否有使人致傷的尖銳突起物;
d.檢視車內座椅是否齊全完好;
e.檢視安全帶齊全、完好狀況。
3.8.2.6 檢視門窗
a.檢視門窗開關是否靈活;
b.檢視車鉸鏈是否完好;
c.檢視玻璃升降器是否完好;
d.檢視門鎖是否完好;
e.檢視門窗玻璃是否完好。
3.8.2.7 檢視儀表與信號裝置。
a.檢視車速里程表、水溫表、機油壓力表、電壓表、電流表是否齊全有效;
b.檢視轉向信號燈、制動燈、牌照燈、霧燈、示寬燈、倒車燈、故障信號燈是否齊全、完好、有效。
3.8.2.8 檢視潤滑。
檢視各部潤滑點的潤滑狀況及發動機機油壓力。
3.8.2.9 檢視輪胎。
a.檢視輪胎氣壓是否符合使用說明書規定;
b.測量輪胎花紋深度;
c.檢視輪胎破損情況。
4 標準的實施監督
本標準由各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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